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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政策
关于构建绿色 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86号)
来源:政府网 | 作者:Ray | 发布时间: 2022-01-25 | 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监局 广西证监局 广西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积极构建具有广西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探索通过绿色金融推动广西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绿色金融创新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为主线,深化金融改革,通过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绿色金融组织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业务,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服务实体。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通过金融创新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径,形成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资源配置体系,为促进经济绿色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短期和中长期效益,科学处理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激励约束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降低成本,助推经济绿色发展。

——坚持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金融领域风险识别能力,稳妥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绿色信贷规模逐年上升,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绿色债券发行初具规模,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初步建成与经济绿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高效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及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选择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园区、新区在绿色金融领域先行先试,争取成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为绿色产业领域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专营机构。(责任单位: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

2. 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坚持“有保有压、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绿色农业、绿色林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节能环保产业、节能减排技术和研发、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资源循环利用、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支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清洁生产,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对绿色产业和项目提高信贷规模、风险容忍度,向绿色产业和项目倾斜配置信贷资源,降低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比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3. 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发展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未来环境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责任单位: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环境保护厅)

4. 完善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绿色信贷方面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推广绿色贷款等信贷资产质押,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及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

(二)拓宽绿色产业直接融资渠道。

1. 推动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推动产业绿色升级。用好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相关政策,推动贫困地区挖掘、引入和培育绿色企业上市挂牌。支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设立绿色环保板块。(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扶贫办)

2. 引导和鼓励发行绿色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中长期绿色项目投资运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高中小绿色企业资金可获得性。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引导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投资区内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

(三)积极发展绿色保险。

1.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渔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探索湿地、海洋岸线、岛屿、生态保护区等环境资源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风险监督防范。(责任单位:广西保监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

2. 鼓励保险机构投资绿色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区内轨道交通工程、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绿色产业园区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为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广西保监局)

(四)发展各类绿色基金。

1. 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广西各类绿色发展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积极参与,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绿色经济,推动绿色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各级政府以多种形式发起或参与发起绿色发展基金。吸引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广西设立子基金,参股广西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旅游发展委)

2. 发展绿色项目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动绿色融资担保。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对符合要求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适当降低绿色项目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提高绿色信贷担保率。依托自治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优先给予担保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将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质量信用等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信息服务。探索建立广西环境资源交易所(中心),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环保服务等环境权益交易。遴选一批环境效益显著的绿色项目,建立绿色项目库,为其融资提供服务,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支持绿色项目优先从绿色项目库中选取,探索制定绿色企业和项目认证规范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绿色金融综合统计协作机制,逐步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产业基金等统计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

加强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合作,为“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支持广西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广西优质绿色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与欧美、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项目投资。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广西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区内开展绿色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对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金融机构、绿色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绿色企业上市、挂牌费用提供一定补贴和奖励。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助推广西绿色金融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九)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健全客户重大环境风险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提高绿色信贷可操作性。强化商业银行、发债人和金融中介机构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管理流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的压力测试。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十)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在全区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若干地区作为首批自治区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试验区。鼓励试验区统筹协调财税、环境保护、金融机构等多方力量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在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投贷联动、绿色供应链融资、绿色金融项目评价机制及绿色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实现绿色金融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向绿色发展转型,构建广西绿色高质量发展体系,形成示范引领作用。同时鼓励其他地区参照试验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促进广西绿色金融自主、有序、规范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任组长,负责相应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协调全区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沟通,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责任监督。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绿色金融发展重点,分解落实工作推进任务。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跟踪监测和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务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三)强化智力支撑。

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培养绿色环保技术专业人才、绿色金融人才,为广西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人才支撑。鼓励科研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研究,为广西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构建绿色 金融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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