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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2-04-16 | 1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企业,可委托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固废种类、数量及综合利用产品符合性进行评价(不含危险废物)。申报企业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0号)中的有关规定。
  二、评价期
  评价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为周期年。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可另附评价报告随本次一并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和联系,税务机关可综合运用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作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0号)等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申报工作。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于每年11月15号之前将评价报告(附件1)报送至评价企业所在地市级(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11月20号之前将需要省级备案公示的评价报告(纸质材料二份,随附电子版一份〔U盘〕)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组织备案评审、进行公示,并于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2022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综合利用工业固废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已享受减免税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各市或委托第四方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申 明     电  话:0311-87800469

                 2.**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工信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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