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1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现下达你地市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年终地市财力科目列“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并向我厅编报决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地市接此通知后及时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并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逐级录入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2021年脱贫县继续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整合资金按照财农〔2021〕22号文件和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市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避免资金闲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节奏,抢抓工期,尽快发挥出财政资金效益。要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在向下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时,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资金层级、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项目进展、资金支出等要做到口径、数据统一,杜绝虚报、瞒报、乱报,对于弄虚作假的,自治区将严肃处理。
四、各地市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于12月31日前填报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并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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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