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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环交所 | 作者:Ray | 发布时间: 2022-01-21 | 1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行为,维护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各类会员。

(一)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交易所从事节能减排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交易所会员可分为:交易会员(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一般类会员、CCER类会员)和服务提供商类会员。成为交易所会员方能开展与交易所相关的业务。

(三)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6、综合类交易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1-5条件之外,还需具备: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拥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关业务管理经验和相应抗风险能力。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对综合类会员资质进行调整。

7、经纪类交易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1-5条件之外,还需具备: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拥有经纪业务渠道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对经纪类会员资质进行调整。

第三条 会员权利

(一)一般权利

1、在交易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统;

3、可获得专家咨询以及节能减排领域相关综合信息咨讯,根据会员种类,享受交易所提供不同层级的信息资讯及相关业务信息;

4、参加交易所组织或提供的各类交流活动,并可参与新兴环境交易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

5、按照交易所规定,使用交易所网站资源,发布会员信息并提供链接,增大宣传力度。

(二)专属权利

1、交易会员——综合类、经纪类会员:

(1)按照交易所规定,为投资者在交易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2)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2、服务提供商类会员

(1)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场所和设施,开展从事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权限相符的咨询、服务业务;

(2)参与研究交易所开发各类型课题项目并分享研究成果;

(3)参与交易所提供的国内与国外低碳技术、资金交流平台项目;

(4)享有交易所根据未来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面向社会提供其他类型和产品的交易服务。

第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

(三)自取得会员资格次年起(首年免年费),按时缴纳下一年度年费,年费收费标准以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为准,费用一年一交;

(四)会员需保有下一年度会员资质的,应在接到交易所续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续缴下一年度年费,否则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会员相应业务资质授权,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开展业务活动;

(六)对交易所要求保密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综合类、经纪类会员为投资者开户前,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九)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提交下列文件:

(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入会协议;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授权文件(如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四)风险揭示书;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交易所收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经交易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在入会协议签订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会员名称变更;

(二)会员住所变更;

(三)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会员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

(五)会员联系人变更;

(六)会员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会员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会员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交易所予以受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扰乱、操纵市场;

(二)未能及时支付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经交易所合理催告两次后仍不支付;

(三)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四)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五)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六)不能履行会员义务;

(七)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排放权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约见谈话;

(五)专项调查;

(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所采取以上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权限;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调整佣金或所享优惠政策。

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会员受到第(三)、(四)、(五)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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