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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碳所 | 作者:Ray | 发布时间: 2022-01-20 | 1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闽经信环资〔2017〕34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第三方审核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文)及2017年5月31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我省实施方案要求,省经信委制订了《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用能权交易工作,加强对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能源消费量的审核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文)及我省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的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审核员,是指受聘于第三方审核机构,从事能源消费量相关信息审核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实施审核工作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公开遴选,并对遴选后的机构、审核员及其审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从事审核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审核员对其从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建省内或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审核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审核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审核员管理、审核活动管理、审核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四)具有10名(含)以上专职审核员,审核员应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核员要求;

       (五)承担过多个省级及以上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辅导项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节能量、用能权、碳排放权等核查标准或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写等课题项目;

       (六)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省级及以上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辅导、重点用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碳排放核查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等领域的项目经验;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如审核员在以往审核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工作记录,审核机构不得委任其从事能源消费量审核工作:

       (一)出具虚假审核、不实审核报告;

       (二)索要和收受用能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隐瞒与受审核方的核心利益关系。

 

第三章 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审核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对应行业的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和《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活动,并对出具的第三方审核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得将审核工作整体或部分外包。

       第十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员应当与受审核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得为被审核的用能单位提供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保证审核员的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核员应当是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专职人员;

       (二)审核员应当只在一个第三方审核机构从事审核工作;

       (三)审核员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审核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索要和收受用能单位的财物,不得提出与审核无关的要求;

       (四)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审核员的审核活动负全责。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要求审核员签署书面协议,承诺其遵守第三方审核机构适用的程序或制度;该协议应当对保密和独立于商业或其他利益等做出规定,并要求审核员告知第三方审核机构其任何现有的或以前的与用能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指定独立于审核组的审核报告评审人员,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内部评审,确保审核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或程序,并覆盖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人员和活动,确保对审核数据和审核过程中获得的用能单位相关信息的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经信部门(含平潭综合试验区经发局,下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其转交至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接收申请后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经省经信委确认,并由设区市经信部门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省经信委建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对被评定为失信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失信惩戒,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泄露被审核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经信委投诉或举报第三方审核机构或审核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经信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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