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保障排放配额质押各方参与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0号)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工作的函》(闽环大气函〔2020〕8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办理排放配额质押登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排放配额质押登记是指排放配额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排放配额作为债务担保(质物),出质给债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并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办理登记的方式。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排放配额是指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福建省碳排放配额。出质人所持有的排放配额不存在被注销、清缴、查封、冻结、强制执行、重复质押等情形,如有前述情形,海峡股交有权不予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期间,如质押的排放配额因被注销、清缴、冻结、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导致质权人未能实现质权的,海峡股交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通过海峡股交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出质人应是海峡股交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方。
第二章 质押登记
第六条 办理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向海峡股交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确认的《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八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排放配额的数量等基本情况;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期限;
第九条 除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排放配额的转让、债务的履行;
(二)实现质权时,排放配额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海峡股交自收到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海峡股交冻结出质人的排放配额,并向当事人发送《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设立时间以《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通知书》载明的质押登记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峡股交不予登记:
(一)因出质人在海峡股交的持仓配额数量小于申请质押数量,且出质人未在规定时间补足持仓的;
(二)因排放配额的归属存在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排放配额采取保全措施,排放配额的质押手续应被暂停办理的;
(三)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排放配额已被申请质押登记或处于质押期间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排放配额质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峡股交有权直接作出撤销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的决定,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作出撤销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一)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二)依据法院判决或仲裁结果须撤销的;
(三)其他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排放配额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 海峡股交在网上公告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数量、质押登记日、到期日等。
第十六条 排放配额质押登记后变更、解除质押的,海峡股交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三章 质押期间管理
第十七条 出质人根据质押融资合同约定需要补充排放配额作为质押物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向海峡股交提交《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补充质押登记申请表》。海峡股交在收到补充质押登记申请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本规程第十一条操作。
第十八条 出质人转让出质的排放配额以清偿债务的,应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海峡股交不予办理排放配额解除质押手续。
第十九条 排放配额质押期间,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姓名或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变更协议、原《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海峡股交办理排放配额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排放配额质押期间,排放配额因预分配时超额须被主管部门收回注销的,海峡股交通知质权人与出质人后实施部分排放配额的解质押,出质人应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注销。海峡股交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解除质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持《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通知书》、《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海峡股交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法律法规或本操作规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海峡股交收到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福建省碳排放配额解除质押通知书》。排放配额质押登记的效力自解除质押之日起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应自行查询行情数据,以准确评估质押排放配额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峡股交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出现争议,双方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有效途径解决。如因出质人、质权人发生纠纷而使得海峡股交产生损失的,海峡股交有权向出质人、质权人索赔。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海峡股交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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