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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调整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关排放因子数值的通知
来源: | 作者:Ray | 发布时间: 1012天前 | 1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统一规范建设,经研究,决定将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行业方法中电力、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采用相关行业方法(详见附件),核算使用外购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时,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7.88 t CO2/ 104kWh调整为4.2t CO2/ 104kWh,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0.11 t CO2/GJ调整为0.06 t CO2/GJ。

今后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涉及的历史碳排放数据确定、碳排放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工作,均按照最新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核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行业方法和调整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调整内容

1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0号)

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2

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1号)

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3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2号)

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4

上海市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3号)

A-15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5

上海市有色金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4号)

A-4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6

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5号)

A-6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7

上海市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6号)

A-7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8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8号)

A-1  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9

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9号)

A-1  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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