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1〕26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绿山矿山建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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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先后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方式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1年3月底,全市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173家,其中21家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但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在统筹规划、环境治理、执法监督、验收把关等方面仍然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矿区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治高度坚决抓好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2 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建设、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建设任务。 ——坚持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市、旗区两级分别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水利、林草、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机制与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按照《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按照“一矿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态恢复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建景,鼓励相邻矿山开展集中连片治理,科学确定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全面同步推进建设任务,已建成的对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进提升,未建成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6大项、24个方面、100个具体任务全面推进创建。 3 ——坚持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加强科技创新,探索推广新能源重(矿)卡+皮带等清洁运输方式,广泛应用井工矿矸石回填采空区等新技术,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全面打造智能绿色矿山。推广先进成熟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发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的引领和标杆作用。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5年底,力争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样板区、黄河流域矿区生态保护和矿业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全市所有矿山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2.阶段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完成各自绿色矿山建设总任务的40%以上,环境治理、和谐矿区方面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不少于50家。 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完成各自绿色矿山建设总任务的80%以上,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不少于42家。 到2023年底,全市所有矿山基本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到2024年底,全市所有矿山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全部申报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对照自治区或国家绿色矿山建 4 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确保2025年底前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全部通过验收。 二、重点任务 按照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及矿山规模差别化,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完善绿色矿山规划体系。 1.完善规划标准体系。编制完善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全市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标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一矿一策”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创建标准,推动形成符合实际、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建设格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2.优化矿区整体布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对神东(东胜)矿区、准格尔矿区、新街矿区、呼吉尔特矿区、高头窑矿区、万利矿区、塔然高勒矿区等7部矿区总体规划及总规环评进行修编;启动已批复规划矿区外现有煤矿整合技改规划工作;争取国家批复呼吉尔特纳林才登和纳林希里2个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报告。(牵头部门:市能源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5 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的审查。林草部门要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4.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以“煤—电—煤化工—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现代农牧业—矿山公园”为核心的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各旗区要优中选优,打造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合理设置矿业权,有序推动资源整合、企业重组与过剩产能化解,有效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到2023底示范区内59个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18个以上,建成矿山公园1个。(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二)打造生态绿色矿区环境。 1.优化矿区功能区设置。科学布局管理矿区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保护区,整洁规范搭设相关设施与临建,矿区运输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全部实施硬化。(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 6 境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2.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按照“因地制宜、应绿尽绿”的原则,采取草、灌、乔多层次布局方式,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矿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三年后要达到免维护和自然生长条件,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实现天蓝、地绿、水净的良好生态环境。林草部门要对矿区绿化及后续维护工作进行指导。(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3.加强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照环评文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方案要求,分阶段、有计划开展治理工作,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达到90%以上,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到期应复垦还地率达100%,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100%。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治理境内主体灭失矿山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4.规范提升排土场治理标准。原则上排土场堆置不高于周边地形,具备条件的地区顶部复垦覆土要达到2米以上且符合冻土区域标准(棋盘井矿区部分不具备覆土条件地域除外),若规划种植乔木顶部覆土厚度要达到3米以上,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坡面角不得大于25度。露天矿山在生产中要做到土石方“少外排、多内排”,在满足产能前提下,采坑要做到“及时内排、到 7 界回填”,遗留尾坑要进行有效处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状况。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能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5.示范推广集中连片治理治理模式。“十四五”时期规划实施准格尔旗荣乌高速周边地区、准格尔旗黄天绵图地区、达拉特旗高头窑地区、东胜区潮脑梁地区、伊金霍洛旗新庙地区、鄂托克旗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和骆驼山矿区等8个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修复治理项目,修复治理区总面积30平方公里。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企业可以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联合治理。(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6.强化矿区污染防治。坚持“以水定产、无水停产”,矿山企业生产、运输规模必须与自身洒水降尘能力相适应。加快煤炭企业运输、筛选、仓储、地面的全封闭式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封闭式气悬浮输送、浆体管道以及新能源重卡等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实现“产煤不见煤、运煤不露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 7.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系统,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8 (三)推进资源绿色高效开发利用。 1.优化资源开发方式。引导督促企业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水重复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小的开采技术、工艺与装备,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与破坏,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无煤柱式采煤、保水开采、填充开采等先进采煤技术,提高开采效率,并逐步实现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井下处理。2021年底,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达到100%,非煤矿山达到90%以上,矿山“三率”(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85%以上,到2025年底非煤矿山机械化开采程度到达95%以上,矿山“三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能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2.建设现代化智能矿山。按照现代化企业建设要求,积极运用5G、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改造矿山,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井下通信联络六大系统,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开采技术,提升生产工艺现代化、开采方式自动化和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水平达到70%以上,各矿山企业科技投入占总产值比重达到1.5%以上。到2021年底新增建成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和露天煤矿采坑区智能化矿井达到50座,到2023年底所有煤矿实现智能化生产。(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能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3.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加强对煤矸石、矿井水、煤泥、粉煤灰等共伴生资源的综 9 合利用,充分循环利用矿井水、选矿水等废水资源,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用于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等,原煤入选率达到100%,废水综合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率达到100%。露天煤矿要对占用、挖损区域表层土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利用量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加强节能减排。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建立煤炭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引进、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提高节能降耗成效,及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装备,现有生产设备要逐步改造达到国家先进标准水平。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区、矿区排土场发展集中式光伏、源网荷储、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鼓励煤矿利用周边可利用土地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能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1.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提升矿山企业形象。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 10 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到2021年底,企业职工和矿区群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不得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到2025年底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监管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监管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配套政策 鼓励全市矿山企业争创国家绿色矿山。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一)落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 11 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 12 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属鄂尔多斯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李理市长担任,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专项工作组,负责推进实施具体专项工作。各旗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要抓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旗区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强协调联动。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为召集单位,生态环境、能源、财政、水利、林草、农牧、发改、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机制与配套政策,分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协 13 同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申报、第三方评估、审核公示、名录管理等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达标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能源部门负责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完善、先进开采技术和方法的推广、矿山开发项目建设的核准备案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政策的制定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各矿山企业矿区绿化规划治理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矿山企业矿区周边地域环境治理规划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绿色矿山治理项目立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评估验收。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遴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拟申请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自然资 14 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责任考核。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五)加强宣传报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思想认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积极支持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 附件:1.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表(2021年-2024年) 15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理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晓峰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文忠 副市长 石艳杰 副市长 刘建勋 副市长 成 员: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李 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雷 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16 高屹东 市财政局局长 董介中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邬建勋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庆年 市税务局局长 王志忠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赵学隆 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局长 张学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挨亮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李文忠 副市长 副组长:李 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挨亮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成 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职 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矿区环境推进组 组 长:石艳杰 副市长 17 副组长: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董介中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邬建勋 市能源局局长 成 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职 责:负责推进矿区环境方面相关工作。 三、资源开发方式与智能矿山推进组 组 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邬建勋 市能源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董介中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职 责:负责推进资源开发方式与智能矿山方面相关工作。 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组 组 长:李文忠 副市长 副组长: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董介中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职 责:负责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相关工作。 五、节能减排推进组 组 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雷 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董介中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18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职 责:负责推进节能减排方面相关工作。 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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