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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3-07-18 | 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节能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节能监察的相关工作要求,细化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工作任务和分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我们制定了本市2023年节能监察计划,现印发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


上海市2023年节能监察计划

  一、监察内容

  (一)工业领域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约束作用,提高能效水平。对企业的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察,年内监察总量100家,监察内容包括:

  1.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对全市石化、化工、煤电、煤化工、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落后机电设备淘汰、节能技改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政策等执行情况。

  2.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根据国家和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本市涉标重点用能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水平进行监察。

  3.落后机电设备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对本市重点用能企业落后机电设备的存量情况和淘汰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4.绿色工厂能效专项监察。根据现行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前六批绿色工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5.能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能源统计和计量制度、制定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计划、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非工业领域

  聚焦能耗大、影响广的非工机构,规范机构用能行为,宣传节能理念,年内监察总量100家。监察内容包括: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执行情况。对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等非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上报情况进行监察。

  2.能源统计和计量制度执行情况。对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能源统计制度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察。

  3.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根据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数据中心的能效水平、节能技改项目等情况进行监察。

  4.其他节能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包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制度执行情况、制定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计划、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项目年度抽查。对近3年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监察,对于年设计能耗量达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实行现场监察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年内监察总量20-40家。

  2.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对各节能审查部门2022年履行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手续的项目进行全面筛查,主要检查规范实施情况和通过一网通办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情况。全市各节能审查部门请全面梳理2022年度的节能审查和验收项目,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查漏补缺,并按照附表格式将有关项目汇总后于2023年6月16日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电子表格请同步发送shitf@fgw.shanghai.gov.cn)。

  二、工作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节能中心组成监察组开展专项监察工作,各工业集团、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经委等配合开展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监察工作计划于2023年5月至11月间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体系。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培训,创新节能监察方式,加快健全跨部门联动等节能监察工作机制。

  (二)做好闭环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单位,及时下达节能监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定期组织“回头看”,督促用能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三)依法依规监察。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守监察对象商业秘密,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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