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资讯网
当前位置:

国家政策​

北京       天津     上海

浙江      江苏     福建

广东      江西     海南

广西      云南     贵州

湖南      湖北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四川      重庆     山西  

辽宁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西藏

港澳台   海外

双碳政策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通告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3-07-17 | 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告〔2023〕18号

  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23年8月1日。

  二、发放总量

  本次有偿竞价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数量为150万吨。

  三、发放方式

  委托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实施。

  四、参与人资格

  本市2022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参与人须已完成交易开户等相关工作。

  五、申报竞买量

  单个重点碳排放单位申报的竞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放总量的15%;单个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申报的竞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放总量的5%, 所有参与竞买的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竞买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发放总量的25%。

  六、竞价底价和成交

  本次有偿竞价发放采用单轮竞价的方式。竞价底价为2022年12月1日-2023年6月21日期间所有交易日公开交易成交的本市碳排放配额加权平均价。具体价格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测算并公布。

  参与人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在申报时间结束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以发放总量内的最低申报价格作为统一最终成交价格。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目的是支持年度配额清缴工作,参与人竞买所得配额有效期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3〕5号)明确的履约截止日期。

  2.本次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

  3.本次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具体事宜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特别声明:碳中和资讯网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碳中和资讯网的内容为碳中和资讯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欢迎投稿:13570744358@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