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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发安全规〔20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各电力质监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陆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附件:《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附件:《陆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附件:《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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