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北京 天津 上海
浙江 江苏 福建
广东 江西 海南
广西 云南 贵州
湖南 湖北 安徽
河南 河北 山东
四川 重庆 山西
辽宁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西藏
港澳台 海外
京环发〔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其中,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和配额清缴等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未列为重点排放单位的法人单位为一般报告单位,应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
2022年度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909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88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下一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政府网站发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年度工作通知,明确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在2023年应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2年度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2.2022年度北京市碳排放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3年3月16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徐天金,联系电话:68450090;市统计局 尹 旼,联系电话:83547083)
特别声明:碳中和资讯网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碳中和资讯网的内容为碳中和资讯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欢迎投稿:13570744358@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