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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2-04-06 | 6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推进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等要求,现就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天津市重点排放单位共192家(附件1),应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工作。其中,139家纳入天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附件1中序号1-139,以下简称“纳入企业”),还应完成碳排放履约相关工作。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

 

1.碳排放报告编制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详见附件1中标▲企业),除2021年度外,还需编制201920202个年度的碳排放报告。

 

2.监测计划编制

 

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和已备案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按照《排放监测计划模板》(详见附件2)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二)碳排放报告报送

 

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331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各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46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核查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配合碳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核查机构对接,整理归档碳排放有关的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配合做好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核查,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材料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通过核查机构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申请。纳入企业要根据《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详见附件3)提交配额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以及碳排放报告一并报送,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1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1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2630日之前完成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配合,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材料的报送、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严格碳排放数据质量,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报告,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三)为指导做好本次碳排放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了工作技术团队,并编制了碳排放培训教材,各单位可来电咨询。

 

(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任务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其具体任务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3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

 

 

 

20223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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