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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2-04-04 | 10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提高产业园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福建省“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用好财政补助资金,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水平,根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根据“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对纳入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备选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择优逐年安排的原则,支持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创建,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中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一二三产融合、辐射带动有力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较高。产业园年总产值超过10亿元,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50%以上;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二三产业支撑有力,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80%以上。

  (二)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应用。产业园生产设施条件良好,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较高,现代要素集聚能力较强,技术集成应用水平较高,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应用成效明显,与2家省级以上科研教育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三)绿色发展成效突出。产业园种养结合紧密,农业生产清洁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走在全省前列,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园区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

  (四)政策措施支持有力。县级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整合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并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的政策措施,政策含金量高,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园区水、电、路、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

  (五)带动农民增收明显。主要经营主体与农民(含脱贫户)建立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带动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对象参与生产经营增收,产业园内农民收入明显高于全县(市、区)平均水平。

  二、建设内容

  产业园立足优势特色产业,围绕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推进“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发展,聚集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补齐发展短板,完善利益联结,构建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产业园建设格局。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建设:

  (一)做强做优做大主导产业。培育壮大1-2个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依托主导产业,推进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建成一批高标准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品牌,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发展格局,将产业园打造成为乡村产业振兴引领区。

  (二)促进生产要素集聚。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农业深度融合,探索科技成果熟化应用有效机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创业平台作用,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金融支持有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信息化水平较高的现代技术和装备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发展多类型融合业态,构建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充分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推动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重构和升级,将产业园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交叉重组的融合发展区。

  (四)推进经营主体壮大和创业创新。发展专业化家庭农场,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营,扶持龙头企业牵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小农户广泛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土地碎片化互换、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园发展,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以及各类人才入园创业创新,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人才“双创”孵化区。

  (五)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全域推行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广泛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引领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引导资源要素更多向园区集聚。创新利益融合方式,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含脱贫户)建立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多种类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收益。

  三、创建程序

  (一)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确定。列入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实施方案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备选名单的县(市、区)要编制产业园创建方案,制定产业园项目建设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正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评审。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照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辐射能力、联农带农效果、项目前期准备、规划布局和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年度创建名单。

  (二)中期评估。列入创建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于创建当年第四季度开展自评,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组织评估,重点对产业园建设管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联农带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估意见,作为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验收认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期一般为两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开展认定工作。产业园所在县(市、区)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并将验收或评价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产业园创建验收和绩效评价,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四、资金安排与使用

  (一)资金安排。原则上每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5000万元,分年分批次安排下达。批准创建当年,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标准50%安排下达第一批补助资金。批准创建的第二年,根据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中期评估结果,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对中期评估效果较差的,少安排或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可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不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不面面俱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必须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用途。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促进主导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服务能力、联农带农增收等,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数字农业、品牌创建宣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产融合等方面。允许支持园区内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设备设施、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合理控制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补助的规模和比例,对单个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补助环节投资的50%(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可按规定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市、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产业园管理部门开展产业园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培训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建设楼堂馆所、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等)。对于已有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支持产业园建设。各地要创新产业园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园建设,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增值收益,提高产业发展内在活力和竞争力。

  (五)资金使用监管。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做好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加快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使用进度要达到80%以上,18个月内应当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其中用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于当年度拨付到位(质保金除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将对产业园责任人进行约谈。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上一月资金使用进度,每年1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送上一年资金使用总结情况。

  对下达资金满一周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含子项目),或批复立项满两年仍未完工的,由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并收回补助结余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相关实施主体自行弥补。收缴省财政补助资金累计超过总额50%的产业园和因未落实监管责任导致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产业园,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资格。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监管平台。

  五、产业园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组织管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市、区)要建立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产业园支持政策,统筹整合资源,落实建设用地及基础设施配套、办理环保等手续,统筹协调产业园创建各项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产业园建设和管理运营,编制和落实产业园创建方案。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方法,明确用途、实施原则、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加强项目实施主体业务指导及财务指导,督促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实现绩效目标。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服务,推进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创新,帮助协调解决创建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二)方案调整。列入创建名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根据省级评审意见细化完善产业园创建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和资金使用方案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和资金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加盖公章的备案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方案。

  2.具体变更项目、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

  3.变更实施主体情况(企业登记注册、产业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简介等)。

  4.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项目和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

  1.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的。

  2.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绩效评价。产业园所在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项目建设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具体监督措施,加强跟踪监督,原则上每季度对项目实施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在产业园创建期内的每一年度,对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1-2025年创建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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