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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政策
“临时转正式” 新疆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来源:政府网 | 作者:Ray | 发布时间: 2022-01-26 | 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制度,由临时性措施正式“转正”,标志着我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正式落地。

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和编制程序。一是细化、明确纳入条件。污染治理及环保管理水平先进、守法状况良好、具备在线(用能、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近一年无环境突发事件和环境信访投诉企业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同时,原则上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或项目,重点重金属尾矿库企业,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均不得纳入正面清单。二是制定编制程序。明确规定按照筛选企业、征求意见、守法承诺、社会公示、正式发布、备案登记等6个程序编制正面清单。

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动态管理工作包括对正面清单中企业的日常新增移出管理。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对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或因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企业或项目,应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移出管理工作。

推行差异化监管方式。全面梳理分析本辖区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因特殊原因,确需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做好事先告知工作。

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一是开展普法帮扶活动。可定期邀请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环保管理人员交流座谈,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环境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要求,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对因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对因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三是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正面清单企业或项目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正面清单的编制程序,规范了现场执法检查程序和非现场执法方式,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了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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