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交易所”)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绿色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绿色交易所批准,有权在绿色交易所从事绿色权益交易、为绿色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绿色交易所主要通过会员开展业务,所有通过绿色交易所为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组织都需成为绿色交易所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绿色交易所会员分为战略会员、服务会员和交易会员。
战略会员指拥有相关资源,并愿意与绿色交易所进行深度合作,在确保绿色交易所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以及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等方面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服务会员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在绿色交易所为绿色权益交易活动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交易会员指取得绿色交易所会员资格,在绿色交易所从事各项绿色权益交易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成为绿色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 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员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战略会员,需签署北京绿色交易所战略会员合作协议(下称战略会员合作协议),所需材料及缴纳费用详情,由另行签署的战略会员合作协议约定。
第六条 申请服务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绿色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两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 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 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六) 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介绍;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七) 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详细介绍;
(八) 绿色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二)至(五)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请服务会员资格,需缴纳保证金和年费:
(一) 保证金:伍仟元人民币;
(二) 年 费:壹仟元人民币/年。
服务会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缴纳当年年费。
第八条 申请交易会员应根据各项交易业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履约机构参与人、非履约机构参与人、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参与人、林业碳汇交易参与人自动成为绿色交易所交易会员,其缴费按照绿色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两种及以上会员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缴纳会员费用。
第十条 绿色交易所在收到入会申请的全部资料后,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缴纳会员费用后,获得会员资格。会员相关信息在绿色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战略会员权利义务以签署的战略会员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第十二条 服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绿色交易所创新业务;
(三)参加绿色交易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四)对绿色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六)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服务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服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绿色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会员管理制度,接受绿色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 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服务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绿色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细则开展交易;
(二)使用绿色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绿色交易所创新业务;
(四)参加绿色交易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五)对绿色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七)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绿色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制度,接受绿色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二)主动关注绿色交易所官网及绿色交易所发送的通知,及时了解绿色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度及交易要求的变化,并遵照执行;
(三)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维护交易主体合法利益,对交易过程中非公开的事项保密;
(五)绿色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会员义务。
第五章 会员变更及注销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绿色交易所备案:
(一)合并、分立的;
(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主要业务负责人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项的;
(五)绿色交易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绿色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绿色交易所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办理相关手续。注销会员资格的,已缴纳的开户费(限交易会员)、入会费(限本办法发布前缴纳入会费的服务会员)、年费及被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绿色交易所对服务会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绿色交易所会员与机构合作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以服务质量、业务规范、配合度等考核指标对会员进行评价。考核未通过的,绿色交易所暂停其服务会员业务,并对其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绿色交易所将取消其服务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绿色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发生应向绿色交易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三)年度考核未通过,限期内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四)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经绿色交易所通知仍未交纳的;
(五)未经绿色交易所允许擅自使用绿色交易所名义、商标、标识的;
(六)会员行为有损绿色交易所利益和声誉的;
(七)违反绿色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第二十条五至八款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所缴纳的保证金全额扣除,绿色交易所将不予退还;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绿色交易所损失的,绿色交易所有权追偿。
第二十二条 绿色交易所每年以会员年度交易业绩、服务业绩、市场开拓积极性等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会员评优,对业绩突出、市场开拓积极的会员予以公开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参与绿色交易所业务需取得相应的业务权限。业务权限的取得、变更、注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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