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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Ray | 发布时间: 2022-01-21 | 1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色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管理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果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结算资金和交易佣金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所不负责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划转,交易参与人应在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划转。

第四条 本所在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开立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管理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本所严格执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账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五条 本所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为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

第六条 本所实行T+5滚动交收。
  交易日(T+0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清算划入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账户并冻结,自下一个交易日算起第5个交易日,即T+5日解冻,碳排放权交收完成,可转让。

交易日(T+0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清算转入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自下一个交易日算起第5个交易日,即T+5日起可转入交易参与人的自有资金账户。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交易参与人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交易资金留存账户的利息归交易所所有。

第九条 北京市碳排放权配额(BEA)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定义与术语


第十条 结算资金:是指为保证交易参与人履约,交易参与人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冻结于交易资金专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 冻结:是指按相关规则和指令对已存入交易账户的交易佣金、结算资金或碳排放权等暂时保管,在交易完成前不予划转的行为。

第十二条 解冻:是指按相关规则和指令对冻结的资金或碳排放权解除冻结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入金:是指交易参与人从自身对公银行账户向交易明细账户转入交易资金。实际资金划转到北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专用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出金:是指交易参与人将交易明细账户中的未冻结资金转出到企业自身对公银行账户。实际资金由北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专用监管账户转出。


第三章 交易结算


第十五条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在交易前应向交易资金专户划入足额的资金用于交纳交易佣金和结算资金,如资金不足额系统将不支持下单。

第十六条 系统生成电子化交易凭证时自动扣取交易参与人的交易佣金和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佣金费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入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入金管理:

(一)交易参与人签约北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后通过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入金操作,把资金从自身对公银行账户转入交易明细账户,以便支付结算资金和交易佣金。

(二)交易参与人划入的资金在开市期间被确认到账的,即时增加到交易资金专户;如在当日结算完成后确认到账的,则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划入交易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出金管理:

(一)交易参与人办理出金业务,应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向本所发出出金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参与人,本所有权限制其出金:

1.涉嫌重大违规,本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限制出金以交易参与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项目下冻结的资金额度为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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