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86号(资源环境类210号)提案答复的函
郑建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环境权益交易融合试点,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污降碳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权益交易融合发展
2007年以来,我国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由浅到深、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地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建设、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推进、平台搭建、政策创新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配套建设了机构和平台,开展了初始排污确权,部分开展了有偿使用,总体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十三五”期间,发展改革委选择浙江、福建、河南和四川四个地区积极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设,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监管机制、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等,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
2011年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经过多年努力,试点省市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保持较高水平,市场覆盖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保持双降趋势,有效促进企业温室气体减排,提升社会各界低碳意识,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2018年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积极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做好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环境权益交易融合工作,促进环境权益交易体系协同增效,探索出台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二、关于地方林业碳汇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的积极性,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该机制支持将我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生态效益突出的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2020年12月,我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下一步,我部将抓紧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鼓励高碳行业积极减排的同时,支持碳汇等低碳零碳项目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促进作用。我们将结合下一步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林业碳汇等项目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三、关于碳金融发展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不断丰富,绿色金融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加强。2016年8月,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和原环境保护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10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和市场体系,拓宽了绿色低碳项目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
为有效防范风险,在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仅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交易对法律制度、注册登记系统、监管和风控能力、市场诚信环境等都有较高要求,其发展的前提是配额现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金融等风险的有效防范。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碳金融相关研究,在实现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和有效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基础上,逐步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提升碳市场交易的活跃度,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权益交易领域,助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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