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碳所”) 开展的交易及碳金融业务的收费行为,依据各类产品交易规则及业务指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标准适用的交易和碳金融业务范围包括:
(一)碳排放权交易业务;
(二)碳排放配额抵押登记业务;
(三)碳中和业务。
第三条 具体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系统交易方式 | 业务类型 | 经手费费率 |
GDEA | 000001 | 挂牌点选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协议转让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
协议转让 | 正回购 | 交易金额双向5‰ | ||
协议转让 | 逆回购 | 0 | ||
协议转让 | 远期交易 | 交易金额双向5‰ | ||
竞价转让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
粤内CCER 粤外CCER 非履约CCER | 100001 100002 100003 | 挂牌点选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协议转让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
协议转让 | 远期交易 | 交易金额双向5‰ | ||
碳普惠 | 200001 | 挂牌点选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协议转让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
竞价转让 | —— | 交易金额双向5‰ |
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委托我司组织竞价的(以账户主体为准),除正常支付交易经手费外,还需支付10000元/笔竞价服务费,由委托人在竞价公告发布前,根据广碳所提示划入指定银行账户。贫困村碳普惠项目业主自有项目减排量的首次卖出,免收竞价服务费。
(二)碳排放配额抵押登记业务收费标准:
级数 | 配额抵押登记应缴费数量 | 抵押登记服务费费率 |
1 | 不超过10万吨的部分 | 0.12元/吨 |
2 | 超过10万吨至100万吨的部分 | 0.10元/吨 |
3 | 超过100万吨的部分 | 0.08元/吨 |
抵押登记服务费由办理抵押登记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合法所有人,根据广碳所通知,在抵押登记证明发放前,向广碳所指定银行账户足额缴纳。
(三)碳中和业务收费标准:
1.适用情形:
碳中和业务收费适用于以抵消碳排放,实施碳中和为目的,在广碳所平台购买或使用自有碳排放权产品,在对应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中和注销后,由广碳所出具碳中和证书的活动。
2.适用主体
在广碳所实施碳中和的组织和个人,需成为广碳所会员,并取得公益业务资质或自营业务资质。非广碳所会员实施碳中和的,须委托广碳所会员实施。
3.碳中和交易安排与监管
开展碳中和业务的会员可通过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含系统结算和非系统结算)购买所需碳排放权产品,该协议转让交易价格、数量不受现行各类产品交易规则限制。
通过碳中和业务方式购买的碳排放权产品,只能用于碳中和注销。如挪作他用或进行转手交易,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广碳所将注销其会员资质。
4.收费标准
(1)会员开展碳中和业务,购买碳排放权产品,广碳所根据成交金额按普通交易经手费费率双向收取交易经手费,参照本收费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2)会员开展碳中和业务,广碳所按照3000元/笔收取碳中和服务费。
第四条 本收费标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收费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五条 本收费标准由广碳所负责解释。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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