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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部分地区节能低碳财政奖励资金汇总(2021更新版)
来源:政府网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2-01-27 | 1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区

政策文件

支持类型

支持方式/标准

北京

关于征集2022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及各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在建筑、工业、交通、服务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

工业类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600元;非工业类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800元。

上海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

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等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代量、废弃物减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天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的通知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高效电机推广应用项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能源管理信息化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约300-400元/tce

河北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5号)

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

公共建筑改造补助:每平米15元,单体项目不超过80万

山西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8〕49号)

节能环保项目

贷款项目按基准利率的两倍进行贷款贴息,自筹资金项目进行补助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内财资规〔2016〕17号)

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自治区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及关键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80%的保费补偿)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节能量按1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500万元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 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管节能发〔2020〕25号)

支持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及其它重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具体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施工单位垫资,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报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514号)

可再生能源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40元;利用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30元;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20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余热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15元。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三)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0元。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江西

《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文日期:  2018-02-05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且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上(暂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

不同类型项目按实际节能效果奖励或投资额进行补助

福建

《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8〕15号)

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效益分享型、节约量保证型、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

山东

1.《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2017〕52号)

节能技术改造、市场化节能机制推广等

无偿补助、事后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2.《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21号)

绿色建筑示范、装配式建筑示范、建筑节能示范等

建筑节能资金按照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

河南

《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9〕28号 )

《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20〕842号)

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等

公共机构节能全额补助,差额供应单位按总投资50%补助;装配式建筑补贴20-30元/平米,超低能耗建筑奖补100元/平米

湖南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2016〕15号)

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8〕4号)

节能减排项目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贵州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节能减排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1]186号)

节能减碳、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水改造、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等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及支持的项目金额

陕西

《陕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20〕145号) 

 

重点用能单位锅炉(窑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资金补助

《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检测系统能力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

资金补助

青海

《青海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111号)

节能重点工程,绿色制造重点工程,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等

后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证明,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建发〔2010〕688号)

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及技术创新

2021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市、区)不超过400万元(上限)。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和试点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上限)。

新疆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自治区工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工信节能函〔2019〕78号)

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工业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奖励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典型示范项目和节能减排管理类报告及方案编制项目;贴息方式主要适用于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海南

《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

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

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注:以上来自中国节能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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