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地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4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6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为加快推进基地建设和骨干企业培育,确保如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节能降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指导2021年确定的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聚焦《通知》确定的产业布局集聚化、利用方式低碳化、技术装备先进化、模式机制创新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等五项重点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进一步完善2022至2025年建设实施方案,突出节能降碳,明确相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支撑项目和保障措施,重新核算基准年(2021年)和目标年(2025年)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和节能降碳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汇总,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及核算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2019年确定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要根据建设进度,参照上述要求调整实施方案,适当延长建设期限,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及核算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二、加快推进综合利用示范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加大落实推进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如期完成,推动实现“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目标任务。
(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列入实施方案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实施主体要统筹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工作,加快落实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二)统筹推进示范建设任务。各基地管理机构及骨干企业,要统筹推进示范建设任务,创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选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每半年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三)强化节能降碳示范引领。各基地和骨干企业要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开展节能改造,选用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回收利用余压余热余能,提高能效水平,发挥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替代天然资源的协同降碳作用,形成利废建材行业降碳示范效应。
(四)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各基地和骨干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要落实责任,跟踪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情况,并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强化动态监测和督导。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定期调度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及时开展督导,对实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组织论证,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调整内容不得影响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六)有序组织评估验收。建设期满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评估验收,明确验收结果,并将评估验收情况、建设成效和经验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各地要加大支持政策配套及落实力度,优先支持基地和骨干企业项目建设,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一)加强资金支持。各地要统筹利用资金渠道,加大对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上优先向基地和骨干企业倾斜,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示范项目建设。
(二)落实税收优惠。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会同税务部门指导企业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前期手续,切实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三)开辟绿色通道。各地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对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用地、立项(核准、备案)、环评、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开展。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典型模式,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扩大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辐射效应,不断壮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调度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进展情况,并视情况开展现场督查,对建设进度滞后、成效较差、违反规定的,将采取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问题严重的,取消基地和骨干企业资格。
附件:1.2021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名单
2.2021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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