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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率先出台“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2022-05-12 | 1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率先出台“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

确保“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从“两高”行业源头控制入手严把新上项目的碳排放关。根据《办法》,我省16个“两高”行业的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投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替代源的碳排放量按行业确定1.2或1.5的替代比例,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据悉,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出台“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的省份。

  山东是二氧化碳排放大省,“两高”行业企业数量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抓住了“两高”项目,就是抓住了碳排放的“牛鼻子”。“《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两高’行业,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泓洋介绍。

  根据《办法》,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替代源主要包括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等四大类。同时,替代源须满足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核算替代量时,替代量为建设项目碳排放量乘以行业系数。不同的行业碳排放系数不同,其中,水泥、炼化、有色(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为1.5;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不含电解铝)、铸造、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为1.2。“这样的计算方式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进一步加快倒逼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吴泓洋说。

  根据《办法》,我省把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评管理,将碳排放控制从末端移到前端。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此前,我省曾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五个减量替代”,其中产能、煤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办法相对成熟,此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没有碳排放减量替代的政策空白,使“五个减量替代”的政策拼图更为完整。“《办法》在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通过碳排放量的减量替代倒逼‘两高’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提供了山东实践。”吴泓洋说。(记者 陈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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