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资讯网
当前位置: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901天前 | 1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114号)实施时间较长,部分内容不适合新时期高新区的建设管理要求。

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出了指导意见。自治区出台《关于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13号),提出要加大对高新区的支持,组织实施国家高新区“提质进位”和自治区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自治区高新区发展实际,结合自治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新的要求,更加注重对科技创新方面指标的要求,突出体现高新区“高”和“新”特点。

二、修订重点

1.《管理办法》更加突出了对创新指标的要求。根据创新形势发展变化,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及“十四五”期间自治区高新区实现盟市全覆盖的发展目标,在基础条件、产业特色、创新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量化的指标要求。

2.《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为了激发高新区创新活力,提出了建立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和开展高新区评价的措施,对于评价结果好的高新区,将优先推荐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对评价结果在全区排名靠后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位列全区最后一位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认定、评价、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组成,共16条。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修订《管理办法》的依据、高新区的使命等内容。

认定部分提出了申报高新区的条件、须提供的材料和认定的程序。一是基础条件完备,明确高新区要符合地区规划、土地、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基础条件。二是产业优势突出,提出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营收占园区比例、高新技术产业营收占园区比例等方面的具体标准。三是创新体系完善,提出了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数量比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数量、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管理、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保障措施有力,提出所在地党委、政府重视高新区建设、出台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健全等要求。五是提出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评价部分提出对高新区总体发展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和促优培育机制。提出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负责。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新区进行评价,由盟市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进行评价。注重对高新区创新指数年度增长情况、在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所处位置变化情况的评价。制定了评价指标体系,包含技术创新能力、结构优化能力与绿色发展水平、开放合作创新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等4个一级指标和26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指标作了解释说明。评价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审核并公布。

管理部分提出了高新区管理的层级权限,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强调了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升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水平。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总体进展、重大创新措施、运行绩效、经验与问题及下年度重点工作等。提出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工作要求。

附则部分提出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14号)废止。


特别声明:碳中和资讯网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碳中和资讯网的内容为碳中和资讯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欢迎投稿:13570744358@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