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孙李平 王娟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绿色发展注重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是我们在新发展阶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遵循的新发展理念。
从全球经济竞争格局的趋势来看,围绕重塑绿色经济规则的国际竞争已开始,各国为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纷纷进入到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快车道,新兴绿色低碳产业的标准、各类低碳减排标准制定、碳交易相关绿色规则约定、绿色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等系列重要问题,都面临着新一轮的国际博弈和谈判进程。谁能在标准谈判上占据重要先机,谁就能掌握全球低碳新时代的大国话语权。本文对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进行了梳理分析,从意义、现状和国内外发展情况及差异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
一、制定绿色金融标准的意义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新发展
绿色金融根本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制定统一、明确和细化的绿色金融标准,是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前提,也是金融支持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服务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各行业绿色标准, 促进绿色金融稳健发展
绿色金融标准是绿色金融有序发展的基础,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绿色投融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进行有效监管,绿色金融标准也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三)以绿色金融标准为抓手,参与全球绿色转型治理
绿色转型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积极制定绿色金融标准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绿色转型发展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有利于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与绿色金融标准国际影响力相匹配。
二、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现状
从不同的视角来看,绿色金融划分标准各不相同,分类依据有绿色金融支持的对象、绿色金融工具的类型以及标准适用的管辖范围。按照绿色金融支持的对象不同,主要有绿色项目、绿色企业和绿色活动;按照金融工具类型不同,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企业评级;按照标准适用的管辖范围的不同,分为国际机构、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布的绿色分类标准四类。
其中,国际机构标准有ISO标准、赤道原则和IFC绩效标准等,国家和地区监管标准包含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中国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等。在我国,地方政府层面江西、贵州、新疆、广东和浙江等五省(自治区)试验区各自出台了绿色项目分类标准。金融机构方面,工商银行对企业客户绿色信贷进行了四类十二级分类。
目前,全球应用中的绿色金融分类绝大部分是从项目支持的角度出发的。比如,绿色信贷分类和绿色债券目录等,均是对绿色项目的识别与分类。然而,传统型企业仍是当前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的主体,而且众多的传统企业向绿色企业过渡的过程中更需要获得标准指引和金融支持。
(一)国际标准
当前关于如何构建良好的可持续金融实践也有不同的解释,该问题拖累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进度。因此,有必要形成全球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
1、 ISO可持续金融标准
向可持续发展转型,发展中国面临的资金缺口最大,这些国家需要大量增加外国直接投资。只有在可持续金融市场中增加一致性、透明度和安全性,才能促进外国投资进入发展中国家,帮助解决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问题。作为全球标准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组织,ISO开展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制定对推动全球绿色发展具有广泛的影响。
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成立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其工作范围是可持续金融,目的是促进金融支持经济活动中融入环境、社会和治理实践等因素。标准制定方面主要是制定全球通用的分类、术语、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
ISO可持续金融标准以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宗旨,希望通过标准的制定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将大量资本转移到更具可持续性的低碳行业,解决全球面临的气候变化,不平等和自然资源严重枯竭的问题。
ISO/TC 322目前正在推动制定3项国际标准。《可持续金融—关键术语集》(ISO 32220)即将发布,《可持续金融框架:原则和指南》(ISO 32210)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项目、资产和活动环境准则指南》(ISO 14100,是ISO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 207)与ISO/TC 322的联合项目)均已进入委员会草稿(CD)阶段。
2、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
欧盟是环保领域领先且活跃的经济体,于1972年首次通过环境行动计划,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与《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签署促使欧盟开始重点探索可持续金融转型道路。
欧盟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是落实欧盟碳中和的具体举措。欧盟首份可持续金融文件《欧盟可持续金融增长行动计划》发布于2018年3月。为可持续金融相关的经济活动建立系统性的分类法,欧盟委员会陆续发布了《关于制定建立可持续融资框架的法规(提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分类法规》,并于2020年3月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以下简称,欧盟分类法)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对于67项经济活动拟定了技术筛选标准,并提出了分类法的未来应用安排。
3、其他国际组织标准
银行业发起的赤道原则为商业银行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参照。2002年,为有效防控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共同发起了“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融资项目面临的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分为A、B、C三类,并对A类和B类中融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赤道原则为金融机构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标准和参照,目前已成为全球商业银行最广泛认可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
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GBP)是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的,该原则的目的是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绿债市场健康发展。
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 Standard,CBS)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 Initiative,CBI)开发,在GBP的基础进行细化,旨在给出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方案,在行业层面上界定什么是绿色。CBS划分了八类项目,主要包括能源、建筑、工业、废物和污染控制、交通、信息技术、农林和气候适应。GBP和CBS是目前国际市场上接受度最高的绿色债券标准,在推动绿色债券市场透明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国内标准
2015年9月绿色金融体系写进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将绿色金融体系写入国家最高级别的战略性文件的国家。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的概念,指出绿色金融中的“绿色”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金融”是指为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提供的金融服务。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 规划为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明确将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列为重点工程。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套绿色标准,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产业,分别为中国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核准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该标准于2021年进行了更新,以及发改委等七部委于2019年3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2018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为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标委)批复同意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见图1),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正式确立,为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化研究和制定工作提供了组织机制保障。中国金融标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框架,涉及通用基础类、产品服务类、信用评价及认证类、信息披露类、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类、行业管理类等领域所需的各类标准,描绘了绿色金融领域标准的整体框架。受疫情影响,相关标准制定工作有所滞后,2021年4月,金标委发布了国家标准《绿色金融术语》的征求意见稿。图1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架构图
2021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等联合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国内绿色产业项目主要参考绿金委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比如,证监会绿色公司债券、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明确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和分类主要参考绿金委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6大类和31小类环境效益显著绿色项目。
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正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中国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承诺,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框架推进绿色金融合作,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地位和领导力不断提升。人民银行与欧洲大陆和英国相关机构在绿色债券和可持续金融等领域开展的标准一致性研究合作,为中国绿色金融市场接轨国际提供了良好条件。
(三)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相比较而言更灵活,可以先行先试,为制定国家标准提供很好的参考。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江西、贵州、新疆、广东和浙江等五省区,部分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近年来,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持续推进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的探索和完善。
2018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发布《绿色企业认定办法》、《绿色项目认定办法》等文件,为绿色金融支持目标提供标准依据。 2019年1月,江西省赣江新区发布《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含绿色项目认定、绿色企业认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内容,把绿色企业分为深绿、中绿、浅绿、非绿四个等级,并对经评估认定的绿色企业和项目给予财政补助、信贷补贴等配套政策;2019年6月,贵州省发布《绿色金融项目标准及评估办法》,进一步规范绿色项目评估,减少金融机构对接绿色项目的识别成本。
2020年9月,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联合编制的《湖州市绿色金融发展指数研究报告(2019)》正式发布,湖州市绿色金融发展指数是全国首个聚焦单一城市的绿色金融发展指数,是湖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重要创新举措,具有重大创新意义和示范作用。
三、国内外绿色标准差异分析
关于如何界定绿色,在全球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概念,每个国家和地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作出符合自己发展需求的定义。整体而言,主要差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框架不同
随着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深入以及绿色金融标准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模式推动我国的绿色产业分类与国际接轨。
欧盟的目录分类基于《欧盟产业分类体系》,容易和欧盟经济体内各行业对应接轨,也方便经济和金融主管部门统计行业数据。由于《欧盟产业分类体系》基于联合国的产业分类体系做的细化,这种分类方法也更加方便开展国际趋同研究工作。
我国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标(2019年版)》将绿色产业分为六个大类,分别是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这种分类方法可以帮助各相关方从逻辑上迅速理解活动的绿色目标。但是,中国该指导目录暂时无法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目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便于国家从既有的国民经济运行分类情况动态了解绿色产业的发展情况。
(二)针对范围不同
我国和欧盟在绿色金融分类所针对的范围不同,主要基于当前我国仍处于能源消费相对粗放和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的阶段,绿色发展承担了同时解决能源效率提升、污染治理和减少温室排放等多重任务。
欧洲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关注重点集中于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为实现欧盟2050年碳中和目标奠定标准的基础,其中包括二氧化碳直接捕获、二氧化碳的运输。
相对而言,我国绿色金融的关注领域集中于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以及基础设施绿色改造和绿色服务六个方面,而且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基本是在发改委发布的绿色产业目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我国的目录仍支持核电项目建设,而欧盟的目录中没有核电。
(三)对投资的约束力不同
我国的经济社会体制与欧美差异较大,标准在国内外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其约束效力也不同。
欧美绿色金融标准及多数通行国际标准以市场自愿采用或遵守为主,如果参照标准的企业多,就会形成市场规则,从而进一步形成通行标准;与此不同,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标准均由金融和产业主管部门出台,具有强制执行力。
虽然我国从发展阶段、体制机制、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均与国际社会其他主要经济体有较大差异。但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标准是适应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绿色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立与国际接轨、对行业适用、对投资有指引、对企业有约束的绿色金融标准,有利于加速绿色金融助力我国及全球绿色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
2、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4、 国际标准化组织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第1次会议召开http://www.greenfinance.org.cn/displaynews.php?id=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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