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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认证政策框架
来源:和碳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993天前 | 1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1年3月,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推行的自愿认证制度。我国政府于2013年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旨在控制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改变以往以控制生产端排放为主要控制措施的局面。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成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措施。该办法重点关注原材料采集阶段、产品生产制造和使用阶段。
 
因为很多节能产品仅仅是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实现了低碳,但是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低碳,包括原材料是不是低碳的,产品使用完后回收处理过程是否也实现了低碳,要在一个多久的时间周期内实现低碳,这些都需要“全生命周期”的跟踪。为了解决节能产品“节能不低碳”的问题,2015年9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质监局联合公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68号),依新《办法》,我国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低碳产品认证的核查,需要对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相关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过程的能量和物料平衡、证据的可靠性、生产产品与检测样品的一致性、生产相关能耗监测设备的状态、碳排放计算的完整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水平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新《办法》规定: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由国家认监委发布,节能、低碳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认证两种形式,重点关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等。
 
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第三十六条提出:“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要求“推动低碳产品认证,编制《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大低碳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这表明气候司也把推动低碳产品认证作为2019年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之一,通过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会进一步得到市场的认可。省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均把辖区内企业新增低碳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通常为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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