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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验:香港的空气质素及空气污染管制工作概览
来源:政府网 | 作者:小希 | 发布时间: 1030天前 | 1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香港的空气质素及空气污染管制工作概览

空气质素


香港的空气污染管制工作概览

 

香港现正面对两类空气污染问题,即路边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路边空气污染主要来自商业车辆的废气;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则是由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区的车辆、船舶、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引起。由于受有关空气污染问题影响,香港仍未能完全达致现行的空气质素指标 (见目前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及达标情况)。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主要的策略包括:

  • 在本港实施多项措施,以管制车辆、船舶、发电厂及工商作业程序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 与广东省政府部门合作,落实联合计划以解决区域性的烟雾问题。

附表介绍政府空气政策发展和提供空气质素管理服务的架构

减少车辆废气

改善路边空气质素以保障公众健康,一向是政府环境政策的重点之一。商业車辆(包括货车、巴士、小型巴士和的士)是主要路边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源头。因此,它们一直是政府改善路边空气质素的重点对象。

车辆

近年政府推行一系列减排措施,包括以鼓励与管制并行方式淘汰约80,000部欧盟四期以前柴油商业车、为石油气的士和小巴更换催化器及含氧感知器、加强管制石油气及汽油车辆的排放、为欧盟二期和三期的柴油专营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及收紧车辆废气排放标准等。由2013年2018年,路边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悬浮粒子和二氧化氮的浓度已下降约三成。

 

路边氮氧化物(NOX)的浓度

我们正在筹备一系列新措施,以继续减低车辆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 以鼓励与管制并行方式分阶段强制淘汰约40 000辆欧盟四期柴油商业车。

  • 收紧首次登记的电单车废气排放标准至欧盟四期,并收紧首次登记的小型巴士 (设计重量逾3.5公吨) 及巴士 (设计重量不逾9公吨) 废气排放标准至欧盟六期

  • 试验为欧盟四期及五期双层柴油专营巴士加装强化选择性催化还原器,以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

  • 检讨「绿色运输试验基金」的资助范围以加强推动运输业界更广泛使用绿色创新运输技术。

 

有关详情,请浏览改善路边空气质素部分。

 

管制船舶排放

为减少本地船舶排放,香港由2014年4月起限制本地供应的船用轻质柴油的含硫量不可超过百份之0.05。政府更以身作则,要求政府船只使用欧盟V期柴油(含硫量不超过0.001%)。由2015年7月起,香港成为亚洲区内首个规定远洋船停泊期间须转用含硫量不超过百份之0.5的燃料的港口。

此外,香港一直与内地合作,共同实施在内地沿海水域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排放管制措施。由2019年1月1日起,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

减少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对各类空气污染源作出规管,当中包括发电厂、工商业工序、建筑工程、露天焚烧、含石棉物料、油站、乾洗机等。

政府在一九九零年立例规限工业燃料的含硫量。自二零零八年,所有工商业工序必须使用超低硫柴油(即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 0.005% 的清洁柴油) 。

 

二氧化硫的长期趋势

 

发电是香港的主要空气污染源。政府实施了一连串的管制措施减少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包括自一九九七年起禁止兴建新的燃煤发电机组、采用最好的切实可行方法控制空气污染物排放、鼓励使用天然气发电、自二零零五年起透过指明工序牌照对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作出严格的限制、与及透过《管制计划协议》的奖励机制,鼓励两家本地电力公司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在二零零八年以技术备忘录方式订定发电厂在二零一零年及以后的排放总量上限。为符合严格的排放总量上限,电力公司需采用额外减排措施,包括为燃煤发电机组加装脱硫和脱硝减排系统,及增加使用低排放燃煤和天然气发电。二零一零年我们检讨首份技术备忘錄,并收紧从二零一五年起电力行业的排放总量上限,务求令发电厂在发电时尽量使用现有燃气机组,并优先使用已加装减排设施的燃煤机组。我们其后再作出了七次检讨技术备忘錄,而在每次检讨后亦有发出新的技术备忘錄取代旧的技术备忘錄,以进一步收紧排放总量上限。《第八份技术备忘錄》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发出,与《第一份技术备忘錄》相比,发电厂在二零二四年及以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总量上限收紧了约70%至90%。

在过去多年实施严格管制措施下,本港的电力需求虽然不断增加,但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量却大幅减少。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本地的总秏电量及发电厂排放量

 

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很多产品都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溶剂漆料、印墨、消费品、有机溶剂和石油产品等。除了车辆之外,使用这些产品也会释放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造成空气污染和烟雾问题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烟雾)。为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政府已实施各类管制措施,包括回收油站在卸油和加油时释出的汽油气体,及收紧汽车废气排放的标准至欧盟标准此外,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制订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管制建筑漆料/涂料、印墨和六大类消费品 (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和驱虫剂)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要求某些印刷机装置减少排放物器件。有关规例于二零零九年作出修订,扩大其管制范围至其他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产品,包括黏合剂、密封剂、汽车修补漆料/涂料,以及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涂料,并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 在二零一七年,规例经进一步修订,以涵盖润版液和印刷机清洁剂,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香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

 

解决区域性的空气污染问题

香港和珠三角地区的车辆、工厂和发电厂是华南地区空气污染和烟雾的主要来源。香港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现正致力推行联合计划,以减少区内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目标是尽快遏止区内空气污染恶化的趋势,长远令珠三角区域的整体空气质素达致理想的水平。由于粤港兩地政府近年联手实施了多项排放管制措施,包括要求电厂安装脱硫装置、淘汰珠三角高污染设施,引入更环保的车用燃料及低污染车种等,多来年区域空气质素已得到改善。根据粤港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控网络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从二零零六年监控网络启动至二零一八年间,区内錄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年均值已分别下降81%、28%和36%。

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履行国际责任、保护环境

保护臭氧层


香港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订明的国际责任,颁布实施《保护臭氧层条例》,以逐步淘汰损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管制这类物质的进出口活动。有关详情,请浏览保护臭氧层部分。

 

 

香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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