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52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489号)和《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2〕9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挑战,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落实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实现我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试点工作范围
结合各地(州、市)经济社会条件、自然生态环境、工业化、城镇化等发展状况和基础条件,在统筹考虑试点布局代表性的基础上,决定在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库尔勒市、温泉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布尔津县等7个市、县开展第一批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在昭苏县昭苏镇解放路社区、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霍斯库勒社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林小区,博乐市小营盘镇吉祥社区,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丽景社区、阜康市博峰街道博峰社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松山街道玄武湖路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博雅馨园社区,吐鲁番市吐鲁番示范区,库尔勒市塔指东路塔里木油田社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霍家买里社区、库车县比西巴格乡科克提坎村社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蓝桥社区,阿图什市光明路街道群众路社区14个社区开展自治区第一批低碳社区试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低碳试点城市建设重点任务。
1.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方案。试点城市要研究制定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确定试点思路,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控制和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发展模式。
2.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配套政策。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和有效的控排措施,促进本地经济低碳绿色发展。
3.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城市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4.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城市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制度。要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5.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证实施进度。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超前谋划,统筹使用住建、规划、市政、交通、工业、环保等各专项资金,争取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城市要积极开展低碳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鼓励和引导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二)低碳试点社区重点建设任务。
1.以低碳理念统领社区建设全过程。按照绿色低碳的要求完善试点社区建设规划方案,倡导功能混合的土地利用模式与紧凑的空间布局形态,优化社区土地使用空间、功能布局和社区生活圈,形成低碳高效的空间开发模式。将社区碳排放指标纳入社区规划和建设指标体系,对新开发小区建设方案和既有社区改造方案开展低碳专项评审,促进社区生活方式、运营管理、楼宇建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绿色低碳化。提高社区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延长建筑使用寿命,避免大拆大建,增强社区适应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
2.培育低碳文化和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以低碳生活为荣的社会风尚和共建和谐低碳家园的社区文化。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鼓励社区内居民在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践行低碳理念。制定和发布社区低碳装修、低碳生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减少能源和资源浪费。倡导清洁炉灶、低碳烹饪、健康饮食,减少食品浪费。鼓励选用低碳节能节水家电产品以及简约包装商品,鼓励采用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拼车、搭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完善社区居民低碳生活服务设施,打造社区商业低碳供应链。设立社区低碳宣传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引导和实践体验活动,推介低碳知识,宣传低碳典型。
3.探索推行低碳化运营管理模式。加强智慧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社区运营管理高效低碳化。推行低碳物业管理和服务新模式,建立居民出行、出游、购物、旧物处置等生活信息电子化智能服务平台,设立方便居民旧物交换和回收利用的“社区低碳小站”。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率和社区化处理率。开展家庭碳排放统计调查,建立社区水电气热等能源资源数据信息采集平台和社区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系统。完善社区节能减碳监督管理和奖惩制度,鼓励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低碳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努力,使试点社区公交分担率达到40%以上,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3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
4.推广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建筑布局、设计要充分考虑气候条件,最大化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低碳建筑材料,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和低碳设备。执行更严格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试点社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全部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新建商品房应全部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既有建筑低碳化改造后应达到当地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建筑工业化建设模式。
5.建设高效低碳的基础设施。合理配置社区内商业、休闲、公共服务等设施,提升社区总体服务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科学布局社区内公共交通、慢行交通设施,大力发展低碳公共交通工具。加强社区低碳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社区公共自行车租赁和电动车充电设施,鼓励在社区发展自行车及其它绿色出行交通工具租赁,建设社区配餐服务中心和自助洗衣店等生活服务设施。完善社区给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雨水收集设施。建设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回收、预处理和处理系统。鼓励社区采用太阳能公共照明系统。
6.营造优美宜居的社区环境。遵从自然规律,社区绿化尽量采用原生植物,建设适合本地气候特色的自然生态系统。加强社区生态环境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绿化带隔声减噪,建设满足居民休闲需要的公共绿地和步行绿道。加强社区生态环境用水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尽量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加强社区公园、广场、文体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场所建设。
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单位,负责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物业公司等参与工作,要结合实际,创新理念、突出特色,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新区开发投资主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根据低碳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协助所在地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低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低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低碳社区服务的引入和规范、低碳文化生活的宣传和推广等工作。
其他参与机构要结合低碳社区试点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镇集体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规划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碳咨询服务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等社会机构积极性、鼓励参与到试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低碳生活方式创建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社会机构的专业优势,有效整合低碳建设多种资源,创新多元化服务体系,切实发挥其在试点建设中的专业化服务职能。
四、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要建立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同所在地规划、住建、交通、市政市容、财政、园林、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低碳试点建设组织协调机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编制,落实本地低碳试点建设工作。试点工作周期为2016-2019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的论证批复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注重积累成功经验,为自治区全面推进低碳试点工作提供借鉴。
五、考核验收
自治区将组织开展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并纳入各地碳强度下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开展力度大、示范效果明显的城市及社区,自治区将予以激励支持。对没有按期通过验收及整改不力的试点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名单
2016年4月16日
附件:
自治区第一批低碳城市及低碳社区试点名单
低碳城市(7个)
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库尔勒市、温泉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布尔津县
低碳社区(14个)
伊犁州昭苏县昭苏镇解放路社区
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霍斯库勒社区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林小区
博州博乐市小营盘镇吉祥社区
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丽景社区
阜康市博峰街道博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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