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运行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 operation
SJG 64—2019
前 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室内环境。
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及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 29 号 建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联系方式:0755-2393188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
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
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卢振、王向昱、李波、王蕾、宋毅、冯春、施世 涛、吴彦斌、傅勇平、易检长、于长忠、唐志国、薛雪、 任中俊、李鑫、方龙广、杜清婷、郑剑娇、杨智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苏怀锋 林武生 谢士涛 王红朝 李炎斌 朱宝峰 徐钢
本规程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
高尔剑 王宝玉 龚爱云 张 懿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技术经济政策,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行 效果的检验方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时绿色建筑运行效果及相关性能 的检验。其他民用建筑运行效果及性能的检验可参照执行。
1.0.3 绿色建筑运行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 深圳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程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与绿色建筑发展的适用性,管理部门可 根据绿色建筑政策、目标、技术等的调整和变化,对规程的局部章节、条款进行 修订。有下列情形时,由管理部门组织整体修订,并批准后施行:
1 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修订;
2 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3 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整体修订。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运行检验 inspection of green building operation
采用检测、审查、核查、计算、模拟分析等方法,对绿色建筑的运行效果和 相关性能进行审查,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 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2.0.2 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 synthetic sports surface 用高分子合成材料铺装的运动场地面层,包括跑道面层、球场面层和人造草 坪等。
2.0.3 绿容率 green capacity rate 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植物的总绿量。
2.0.4 绿视率 green looking rate 指人的视野中绿色植物所占的比例(%),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是人对环境感知的一个动态衡量因素。
2.0.5 海绵设施 sponge facility 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的类似于海绵效应 的工程建设设施。在本规程中,海绵设施主要包括绿色屋顶、透水铺装地面、下 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 雨水罐、蓄水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2.0.6 综合效能调适 commissioning 通过对建筑设备系统的调试验证、性能测试验证、季节性工况验证和综合效 果验收,使系统满足不同负荷工况下正常运行和用户使用的需求。
2.0.7 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oling source system per year(EER-sl) 冷源系统运行 1 年时间内,累计供冷量与冷水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和冷却 塔风机累计能耗之和的比值。
2.0.8 空调水系统单位温差输送系数 water transport factor of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in unit temperature difference (WTF) 单位供回水温差下,空调水系统输送的冷/热量与循环泵能耗之比。
2.0.9 建筑水平衡 water balance in building
以建筑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建筑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 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运行检验应包括绿色建筑的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 与水资源利用、室内环境等方面在运行阶段所实现的效果与相关性能的检验。
3.0.2 为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提供依据的绿色建筑运行检验数据和报告应由第三 方检测或检验机构出具。
4 室外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建筑室外环境的检验对象与范围应包括污染物、生态环境和物理环境。
4.2 污染物
4.2.1 绿色建筑周围电磁辐射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电磁辐射。
2 检验方法: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 法》HJ/T 10.2 和《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681 的规定;
(2)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周围电磁辐射检验报告。
4.2.2 绿色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土壤氡浓度。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土壤氡浓度检验报告。
4.2.3 绿色建筑场地土壤重金属含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工业旧改用地或有潜在污染的场地,应检验土壤重金属含量。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场地土壤重金属含量检验报告。
4.2.4 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的有害物质含量的检验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的有害物质含量。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GB36246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的有害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4.3 生态环境
4.3.1 绿色建筑场地绿化覆盖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场地绿化覆盖率。
2 检验方法:
(1)审查相关竣工图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现场核查乔灌草栽种情况和实施区域等与竣工图、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的符合性;
(3)核查绿地向公众开放的落实情况;
(4)计算场地绿化覆盖率:
(4.3.1)
3 检验成果:
场地绿化覆盖率检验报告。
4.3.2 绿色建筑场地绿容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场地绿容率。
2 检验方法:
(1)审查相关竣工图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现场核查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等植物的面积和实施区域面积与竣工 图、计算书等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建筑立体绿化应按草本植物考虑,实施面积纳入草本占地面积的计算;
(4)计算场地绿容率:
(4.3.2)
3 检验成果:场地绿容率检验报告。
4.3.3 绿色建筑绿视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绿视率。
2 检验方法:
(1)审查相关竣工图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按建筑用地边界将场地划分为若干个边长 50m 的正方形,取每个正方 形中心作为观测视野点进行采样拍摄,拍摄视野需覆盖整个面积区域;
(3)拍摄采用图像法进行现场 360°观测,观测点数量以建设用地面积为基准,每 2500m2取 1 个点,并不少于 2 个点;观测点宜取在道路、广场或活动 区等人员经常路过或逗留的地方;
(4)计算绿视率:
(4.3.3)
3 检验成果:绿视率检验报告。
4.3.4 海绵设施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海绵设施。
2 检验方法:
(1)审查项目的海绵专篇、施工图设计说明、计算书、空间布局图及竣工 图等技术文件;
(2)现场核查海绵设施种类、规模和运行记录等情况,检验与设计文件的 符合性。
3 检验成果: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检验报告。
4.4 物理环境
4.4.1 建筑及室外照明光污染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和户外广告照 明光污染。
2 检验方法: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 的测定》GB/T 2680 的规定;
(2)室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照明的光污染的检验应核查相关竣工图纸并 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时间应为熄灯时段 22:00 至次日 6:00。光污染的限制值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及室外照明光污染检验报告。
4.4.2 风环境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场地风环境。
2 检验方法:
(1)审查项目总平面竣工图、建筑竣工图、项目总体建筑布局、立面可开启部位位置和风环境优化措施等;
(2)核查风环境模拟分析报告,分析风环境模拟分析报告的模型、边界条 件设定与现场的符合性,当模型、边界条件设定与现场不符时应重新进行场地风 环境模拟计算和分析。
3 检验成果:风环境检验报告。
4.4.3 热岛强度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热岛强度。
2 检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模拟分析法、措施核查法和直接测试法。
(1)模拟分析法: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 的要求进行热岛 强度的模拟分析,计算场地室外夏季平均热岛强度或夏季逐时湿球黑球温度。
(2)措施核查法:
1)现场核查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 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遮阳棚等遮荫措施的面积比例;
2)现场检测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吸收系 数并核查设有行道树的路段的长度;
3)现场核查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设有乔木、遮阳棚等遮荫措施的面积占比;
4)除绿化屋面和表面设有太阳能板的建筑屋面外,现场检测建筑屋面的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并测算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小于等于 0.5 的建筑屋 面面积;
5)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 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 璃参数的测定》 GB/T 2680 的规定,测试波长应覆盖 250nm-2500nm, 太阳光谱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JGJ/T 151 中附录 D 的规定;
6)检验现场的降低热岛强度措施与项目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和绿化工 程竣工图等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直接测试法:
方法一:
夏季平均热岛强度测试法
1)在建筑物或小区 2 个不同方向同时设置 2 测点,超过 10 层的建筑应在 屋顶加设 1~2 个测点;
2)室外空气温度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中室外气象参数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3)温度测量时间应取连续 3 天 8:00-18:00 之间的气温均值;
4)郊区气象测点温度应从气象观测部门获取。
方法二:夏季逐时湿球黑球温度测试法
1)在建筑物或小区 2 个不同方向同时设置 2 个测点,超过 10 层的建筑宜 在屋顶加设 1~2 个测点;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环境 根据 WBGT 指数(湿球黑球 温度)对作业人员热负荷的评价》GB/T 17244 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热环境测试方法标准》JGJ/T 347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场地热岛强度检验报告。
4.4.4 环境噪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环境噪声。
2 检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模拟分析法或现场检测法。
方法一:模拟分析法
(1)按照场地建筑布局、地形地貌、隔声设施布置及实际噪声源情况,建 立模拟分析模型;
(2)在白天和夜间典型时段,实际测量噪声源的噪声值作为模拟分析边界 条件;
(3)模拟分析场地白天和夜间典型时段噪声值分布。
方法二:现场检测法
(1)在建筑周边四个方位各布置一个噪声测量点;当建筑物对噪声敏感时, 如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应在离该建筑物最近的方位增加不少 于 2 个噪声测量点;
(2)检测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
(3)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环境噪声检验报告。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建筑节能和能源利用的检验对象和范围应包括建筑与围护结构、暖 通空调系统、供配电和照明系统、监测和控制系统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统。
5.1.2 建筑能耗指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能源供应端的各类能源消耗量和消耗账单或已接入深圳 市建筑能耗管理系统的数据分析报告。
2 检验方法:
(1)核查连续 1 年的建筑运行和能源消耗数据;
(2)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和现行地 方标准《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SJG34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能耗指标检验报告。
5.1.3 建筑设备系统的综合效能调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综合效能调适。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 391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综合效能调适报告。
5.1.4 建筑碳排放核查与量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碳排放的核查与量化。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SZDB/Z 70 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SZDB/Z 69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碳排放核查与量化报告。
5.2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屋顶、外墙、楼板、天窗、外窗的传热系数。
2 检验方法:
(1)审查施工图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
(2)现场核查或检测与施工图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符 10 合性;
(3)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技术规程》 JGJ/T 357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5.2.2 建筑外窗和幕墙的气密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外窗和幕墙的气密性能。
2 检验方法:
(1)审查施工图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
(2)现场核查与施工图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3)外窗的气密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 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的规定;
(4)幕墙的气密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 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外窗和幕墙的气密性能检验报告。
5.2.3 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东、西向外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
2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的 规定。
3 检验成果: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检验报告。
5.3 暖通空调系统 5.3.1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循环泵输入功率、冷(热)水系统流量和供回水温差。
2 检验方法: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按应按下式计算: Q V ct / 3600 (5.3.1-1) EC(H)R N /Q (5.3.1-2) 式中:EC(H)R——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kW/kW);
11 Q——系统总冷(热)量(kW);
N——系统循环泵的总输入功率(kW);
V —系统循环水平均流量(m3 /h);
t —系统供回水平均温差(ºC);
ρ —系统循环水平均密度,[kg/m3];
c —系统循环水平均定压比热容,[kJ/(kg·ºC)]。
3 检验成果: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检验报告。
5.3.2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EER-sys)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输入功率、冷 水系统流量和供回水温差。
2 检验方法: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2)冷源系统的总供冷量 Q 应按式 5.3.1-1 计算;
(3)冷源系统能效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EER-sys / i Q N
(5.3.2) 式中:EER-sys——冷源系统能效系数(kW/kW);
Q ——冷源系统的总供冷量(kW);
Ʃ Ni ——冷源系统各用电设备的输入功率之和(kW)。
3 检验成果: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验报告。
5.3.3 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EER-sl)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年累计耗电量、 冷源系统年累计供冷量。
2 检验方法: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2)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EER-sl / sl si Q N
(5.3.3) 式中:EER-sl——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kWh/kWh);
Qsl ——冷源系统年累计供冷量(kWh);
Ʃ Nsi ——冷源系统各用电设备年累计耗电量之和(kWh)。
3 检验成果: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验报告。
12 5.3.4 水系统单位温差输送系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循环泵耗电量、水系统输送冷(热)量。
2 检验方法: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2)水系统单位温差输送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WTF 3600 Q V c N t N
(5.3.4) 式中:WTF —水系统单位温差输送系数(1/℃);
Q —水系统输送冷(热)量(kWh);
N —水系统输送循环泵耗电量(kWh);
t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V —水系统循环水流量(m3 /h);
ρ —水系统循环水密度,[kg/m3];
c —水系统循环水定压比热,[kJ/(kg·K)]。
3 检验成果:水系统单位温差输送系数检验报告。
5.3.5 风道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风机输入功率、风机风量。
2 检验方法: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2)第 j 个支路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j)应按下式计算: / W j j sj N L (5.3.5) 式中:Wsj ——第 j 个支路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m3 /h)];
Nj ——第 j 个支路系统风机输入功率(W);
Lj ——第 j 个支路系统风机风量(m3 /h)。
3 检验成果:风道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检验报告。
5.3.6 通风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通风器风量。
2 检验方法:
(1)审查建筑设计说明和竣工图文件;
(2)现场核查通风器的安装和使用情况;
(3)3 层及以下的建筑物应逐层检验;
3 层以上的建筑应分别抽取首层、中 13 间层和顶层进行检验;
(4)风量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 程》JGJ/T 260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通风器检验报告。
5.4 供配电和照明系统
5.4.1 照明功率密度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照明功率密度。
2 检验方法:
(1)每类功能空间或场所,应至少抽取 1 个进行检验;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照明功率密度检验报告。
5.4.2 灯具效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灯具效率。
2 检验方法:
(1)每种类型灯具应至少抽取 1 套进行检验;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灯具效率检验报告。
5.4.3 谐波含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
2 检验方法:
(1)变压器出线回路应全部检测;
(2)照明回路应抽测总数量的 5%,且不得少于 2 个回路;
(3)配置变频设备的动力回路应抽测总数量的 2%,且不得少于 1 个回路;
(4)配置大型 UPS 的回路应抽测总数量的 2%,且不得少于 1 个回路;
(5)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l77 的 规定。
3 检验成果:谐波含量检验报告。
5.4.4 变压器能效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变压器节能性能指标、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
14 2 检验方法:
(1)审查变压器型式检验报告;
(2)变压器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 20052 规定的 2 级及以上能效要求。
3 检验成果:变压器能效检验报告。 5.4.5 电梯和自动扶梯能效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电梯和自动扶梯能效 。
2 检验方法:
(1)核查电梯检测、检验报告和运行记录;
(2)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特性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电梯能效等级》 DB44/T 890 的规定;
(3)电梯节能控制措施应包括电梯并联或群控控制、扶梯感应启停、轿厢 无人自动关灯、驱动器休眠和自动扶梯变频感应启动等技术等。
3 检验成果:电梯和自动扶梯能效检验报告。
5.4.6 智能化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智能化系统。
2 检验方法:
(1)审查智能化系统验收相关资料;
(2)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智能化系统检验报告。
5.5 监测和控制系统
5.5.1 集中空调自控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系统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功能策略流程图、控制功能和算 法描述、控制功能调试和运行记录等。
2 检验方法:
(1)审查相关文件资料;
(2)冷源系统自控系统的检验方法应在监控平台上对全部控制功能进行模 拟验证;
(3)末端设备系统自控系统的检验方法应在监控平台上对抽检对象的全部
控制功能进行模拟验证;抽检数量为每种类型设备总数的 20%,并不少于 2 台。
3 检验成果:集中空调自控系统检验报告。
5.5.2 空调冷(热)源制冷(热)量优化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空调冷(热)源制冷(热)量优化控制。
2 检验方法:
(1)核查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策略流程图和运行记录等;
(2)根据预置的控制逻辑,模拟调整时间表或机组负载率等参数,系统应
自动选择冷(热)源机组及相应联动设备,实现自动顺序启停和加减机功能;
(3)模拟调整冷(热)源供水温度等,系统应实现制冷(热)量的自动优
化控制功能。
3 检验成果:空调冷(热)源制冷(热)量优化控制检验报告。
5.5.3 冷水泵优化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水泵优化控制。
2 检验方法:
(1)核查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策略流程图和运行记录等;
(2)根据预置的控制逻辑,模拟调整冷水供回水压差或温差等设定值,冷
水泵应实现自动变频调速功能。
3 检验成果:冷水泵优化控制检验报告。
5.5.4 冷却水泵优化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却水泵优化控制。
2 检验方法:
(1)核查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策略流程图和运行记录等;
(2)根据预置的控制逻辑,模拟调整冷却水供回水温差或冷水机组冷凝压
力等设定值,冷却水泵应实现自动变频调速功能。
3 检验成果:冷却水泵优化控制检验报告。
5.5.5 冷却塔优化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却塔优化控制。
2 检验方法:
(1)核查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策略流程图和运行记录等;
(2)根据预置的控制逻辑,模拟调整冷却塔出水温度设定值,冷却塔应实
现风扇电机变频调速与启停功能。
3 检验成果:冷却塔优化控制检验报告。
5.5.6 冷却塔供冷运行模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却塔供冷运行模式。
2 检验方法:
(1)核查空调系统竣工图和运行记录等;
(2)现场切换到冷却塔供冷运行模式,进行验证并记录。
3 检验成果:冷却塔供冷运行模式检验报告。
5.5.7 空调箱优化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空调箱优化控制。
2 检验方法:
(1)核查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策略流程图和运行记录等;
(2)根据预置的控制逻辑,模拟调整送风温度设定值和回风温度,应实现
水阀开度自动调节功能和送风机频率自动调节功能。
3 检验成果:空调箱优化控制检验报告。
5.5.8 新风系统优化运行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新风系统优化运行。
2 检验方法:
(1)核查控制功能设计表、控制策略流程图和运行记录等;
(2)根据预置的控制逻辑,模拟调整建筑室内 CO2浓度、室内外温度或现
场区域压差等,新风系统应实现新风比自动调节功能。
3 检验成果:新风系统优化运行检验报告。
5.5.9 公共区域照明控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公共区域照明控制。
2 检验方法:
(1)每类公共区域应至少抽测 1 个房间或场所;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T177 的
规定。
3 检验成果: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检验报告。
5.5.10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及用电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分项计量回路、用电量和有功最大需量。
2 检验方法:
(1)现场核查供配电系统分项计量回路,并校核计量回路的用电量;
(2)有功最大需量检测应与电力公司测量方法相一致;
(3)校核时应采用 0.2 级标准三相或单相电能表作为标准电能表;标准电
能表的采样时间应与分项计量安装的电能表采样时间一致,且累计采样时间不应
小于 1 小时; 两者测量测量误差应小于 1%。
3 检验成果:分项计量电能回路及用电量检验报告。
5.5.11 传感器和执行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精度。
2 检验方法:
(1)核查传感器和执行器相关的工程验收记录;
(2)在监控设备运行工况下,使用传感器校验仪或高一精度的传感器进行
对比测量校验;通过监控平台查看执行器的工作状态,以及系统对执行器的控制
响应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
(3)抽检数量为每种类型传感器和执行器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
3 检验成果:传感器和执行器检验报告。
5.5.12 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
2 检验方法:
(1)核查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相关分析等功能;
(2)核查系统数据与能耗数据中心联网共享等功能。
3 检验成果: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检验报告。
5.6 可再生能源系统
5.6.1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检验方法分为长期测试法和短期测试法。安装了可再
生能源监测系统的项目应采用长期测试法,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规定;没有安装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的项
目应采用短期测试法,并应符合本规条文 5.6.2~5.6.5 的规定。
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集热系统得热量、系统总能耗和太阳能保证率。
2 检验方法: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测试条件、设备仪器、集热系统得
18
热量和系统总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 50801 的规定。
(2)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为半集中、集中分散和分散式系统时,系统总能耗
应根据系统运行期间的实际用水人数,按下式进行计算。
( ) Q m r r l q C t t (5.6.2)
式中:Q — 系统能耗(kJ);
m — 实际用水人数;
qr — 热水用水定额(L/人·d),按设计取值;
C — 水的比热,C=4.187(kJ/kg·℃);
tr — 热水温度,按设计取值;
tl — 冷水温度,按平均 15℃取值;
ρ — 热水密度(kg/L)。
3 检验成果形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检验报告。
5.6.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全年发电量。
2 检验方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测试条件、设备仪器和全
年发电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太阳能光伏系统检验报告。
5.6.4 太阳能空调系统制冷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制冷量
2 检验方法:
(1)太阳能空调系统制冷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和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2)测试宜在系统负荷率达到 60%以上,太阳能空调机组的负荷达到机组
额定值的 80%以上进行;
(3)测试时间应选择系统典型运行工况进行连续测试,不应少于 4 天。
3 检验成果:太阳能空调系统制冷量检验报告。
5.6.5 地源热泵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1 检验内容:制冷量和制热量。
2 检验方法:
(1)地源热泵系统制冷量和制热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和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
准》JGJ/T 177 的规定;
(2)测试宜在系统负荷率达到 60%以上,地源热泵机组的负荷达到机组额
定值的 80%以上进行;
(3)测试时间应选择系统典型运行工况进行连续测试,不应少于 4 天。
3 检验成果:地源热泵系统检验报告。
20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绿色建筑节水和水资源利用的检验对象和范围应包括给排水系统、非传
统水源、水质和卫生器具。
6.1.2 建筑水耗指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市政生活给水年用水总量和年用水总量消耗账单;
2 检验方法:
(1)核查建筑连续运行 1 年的水量消耗数据;
(2)核查市政生活给水年用水总量的计量部位,包括项目所有市政生活给
水供水管接口。
3 检验成果:建筑水耗指标检验报告。
6.2 给排水系统
6.2.1 建筑水平衡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 建筑水平衡。
2 检验方法:
(1)核查所有供水和用水点的计量数据,包括市政生活给水、非传统水源
年供水、室外景观水体补水、冷却水补水和终端用水点等;
(2)检验供水的输入水量之和与用水点输出水量之和是否相等;
(3)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 的
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水平衡检验报告。
6.2.2 建筑管网漏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管网漏损。
2 检验方法:选择适当的时间,如公休日、夜间等,关闭全部用水阀门,
若水表继续走动,则表明管网有漏损,水表的读数可认为是该建筑的漏失水量。
3 检验成果:建筑管网漏损检验报告。
6.2.3 入户管供水压力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1 检验内容:入户管供水压力。
2 检验方法:
(1)核查入户管供水压力表数据;
(2)结果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入户管供水压力检验报告。
6.2.4 用水点冷热水压力差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用水点冷热水压力差。
2 检验方法:
(1)现场将压力表与系统的用水点进行连接,待系统稳定后分别读取用水
点冷水和热水的供水压力,计算用水点处冷热水压力差并形成记录;
(2)每个热水系统分别按压力高端和低端各抽取不少于 2 个点进行检测。
3 检验成果:用水点冷热水压力检验报告。
6.3 非传统水源
6.3.1 非传统水源年实际用水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非传统水源年实际用水量。
2 检验方法:
(1)核查所有非传统水源的计量数据;
(2)非传统水源计量部位应包括所有市政再生水供水管接口、非传统水源
清水池的自来水补水管及非传统水源供水管总出口;
(3)项目包含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多种非传统水源时,应在所有非传统
水源处理后的供水管总出口分别进行计量;
(4)室外景观水体和空调冷却水补水量的计量应分别为其补水管总出口。
3 检验成果:建筑非传统水源年实际用水量检验报告。
6.3.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2 检验方法:
(1)采用水表连续计量一年各类水用量的数据;
(2)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2
100%
t
u
u W
W
R (6.3.2-1)
Wu=WR+Wr+ Ws+Wo (6.3.2-2)
Wt=Wc+Wu-Wj-Wl (6.3.2-3)
式中,Ru――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u――非传统水源年利用量(m3
/a);
WR――再生水年利用量(m3
/a);
Wr――雨水年利用量(m3
/a);
Ws――海水年利用量(m3
/a);
Wo――其它非传统水源年利用量(m3
/a);
Wt――项目年用水总量(m3
/a);
Wc――市政生活给水年用水总量(m3
/a);
Wj――室外景观水体年补水量(m3
/a);
Wl――冷却水年补水量(m3
/a)。
3 检验成果: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检验报告。
6.4 水质
6.4.1 水质检验采样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 和《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 的规定。
6.4.2 景观环境用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景观环境用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
2 检验方法:
(1)水质取样点应设在景观环境用非传统水源供水总出水口;
(2)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景观环境用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6.4.3 城市杂用水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城市杂用水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
2 检验方法:
(1)水质取样点应设在城市杂用水非传统水源供水总出水口;
23
(2)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城市杂用水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6.4.4 冷却塔非传统水源补水水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冷却塔非传统水源补水水质。
2 检验方法:
(1)水质取样点应设在冷却补水总出水口;
(2)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水质标准》GB/T 29044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冷却塔非传统水源补水水质检验报告。
6.4.5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2 检验方法:
(1)水质取样点应设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后;
(2)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和现行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规定;
(3)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水质检验,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
规定》GB 8703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验报告。
6.4.6 生活污水排放水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生活污水排放水质。
2 检验方法:
(1)水质取样点应设在排入市政管道前最近的污水检查井;
(2)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和现行
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生活污水排放水质检验报告。
6.4.7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和
景观水体等水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
系统用水和景观水体等水质。
24
2 检验方法:
(1)审查竣工图设计说明、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2)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 检验成果: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
系统用水和景观水体等水质检验报告。
6.5 卫生器具
6.5.1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卫生器具用水效率。
2 检验方法:
(1)核查卫生器具是否具有国家认可的用水效率检测或认证报告;
(2)节水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5501、《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小便器用
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
率等级》GB 28378 和《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等的规定;
(3)现场核查卫生器具型号与检测报告的符合性。
3 检验成果:卫生器具用水效率检验报告。
25
7 室内环境
7.1 一般规定
7.1.1 绿色建筑室内环境的检验对象和范围应包括室内声环境、室内光环境、
室内热湿环境和室内空气质量。
7.2 室内声环境
7.2.1 室内噪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室内噪声。
2 检验方法:
(1)核查建筑室内噪声模拟或分析报告,选取建筑噪声较不利的房间和测
试时间进行昼间和夜间噪声检测;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附
录 A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室内噪声检验报告。
7.2.2 楼板撞击声隔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楼板撞击声隔声。
2 检验方法:
(1)对有楼板撞击声隔声要求的功能房间,应对其进行抽检,每种隔声构
造做法的功能房间至少抽检一组;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楼板撞击声隔声检验报告。
7.2.3 构件空气声隔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构件空气声隔声。
2 检验方法:
(1)应对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进行抽检,每种隔声构
造做法的功能房间至少抽检一组;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 和《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
件隔声测量 第 5 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构件空气声隔声检验报告。
7.2.4 剧场、电影院、大型多功能厅堂和其他有特殊声学房间的声学性能检验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声学性能。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声学性能检验报告。
7.3 室内光环境
7.3.1 室内采光系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室内采光系数。
2 检验方法:
(1)审查室内采光分析报告和竣工图;
(2)每类功能房间或场所至少抽检 1 处;
(3)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 和《建筑
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室内采光系数检验报告。
7.3.2 建筑眩光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眩光。
2 检验方法:
(1)每类功能房间或场所应至少抽检 1 个;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规定;
(3)眩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附录 A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眩光检验报告。
7.3.3 建筑照度值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建筑照度值。
2 检验方法:
(1)每类功能房间或场所应至少抽检 1 个;
27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建筑照度值检验报告。
7.3.4 一般显色指数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一般显色指数。
2 检验方法:
(1)每类功能房间或场所应至少抽检 1 个;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照明光掠颜色的测量方法》GB/T7922
和《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GB/T 5702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一般显色指数检验报告。
7.4 室内热湿环境
7.4.1 室内热湿环境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室内热湿环境。
2 检验方法:
(1)对不同功能的房间应按面积的 10%抽检室内温度和湿度;夏季、冬季
和过渡季应分别检测,每次至少连续检测两天;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室内热湿环境检验报告。
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新风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新风量。
2 检验方法:
(1)组合式空调机组抽检比例不应少于 20%;不同风量的系统不应少于 1
个;
(2)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
规定。
3 检验成果:新风量检验报告。
7.5.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
28
2 检验方法:
(1)应对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PM2.5、氡和氨等
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现场检测,其他空气污染物可根据要求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检
测;
(2)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中的规定;
(3)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和《环
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验报告。
7.5.3 污染物释放房间室内负压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污染物释放房间室内负压。
2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
程》JGJ/T 260 的规定。
3 检验成果:污染物释放房间室内负压检验报告。
7.5.4 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功能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设计文件、运行记录和监控功能。
2 检验方法:
(1)审查设计文件和运行记录;
(2)现场核查设备安装情况,核查二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PM2.5
等污染物的监测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核查并现场模拟验证联动控制、超标报警等
控制功能。
3 检验成果:室内空气质量监控功能检验报告。
7.5.5 地下车库 CO 超标联动排风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内容:CO 监测、系统软件控制功能。
2 检验方法:
(1)在监控平台或设备控制器上改变输入参数值,验证排风设备的联动及
报警功能;
(2)CO 传感器按总数的 2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5 个,不足 5 个的全部
检验。
3 检验成果:地下车库 CO 超标联动排风检验报告。
29
附录 A 检验参数的结果和结论
A.0.1 本规程所有检验参数的检验结果分为定性结果和定量结果。定性结果的
结论应为符合或不符合;定量结果应根据参数量纲给出具体数值。各参数分类应
符合表 A.0.1 和 A.0.2 的规定。
表 A.0.1 定性检验参数
条文
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检验结论
标准或设计
要求
备注
4.4.2 风环境
边界条件设定有无变
化:周围 100m 内的构
筑物、山体等
□符合 □不符合
4.4.3
热岛强度
模拟分析
法
热岛强度的模拟分析
报告
□符合 □不符合
热岛强度
措施核查
发
乔木投影盖度占绿地
面积的比例
□符合 □不符合
室外活动场地中遮阴
面积之和占室外活动
场地面积的比例
□符合 □不符合
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
机动车道,太阳辐射
反射系数不小于 0.4
或设有行道树的路段
长度占比
□符合 □不符合
除绿化屋面和表面设
有太阳能板的建筑屋
面外,太阳辐射反射
系数不小于 0.4 的建
筑屋面之和占比
□符合 □不符合
设有乔木、遮阳棚等
遮阴措施的地面机动
车停车位占比
□符合 □不符合
5.1.3 综合效能
调适
建筑设备系统 □符合 □不符合
5.4.4 变压器能
效
节能性能指标 □符合 □不符合
空载损耗和 □符合 □不符合
负载损耗 □符合 □不符合
5.4.5
电梯和自
动扶梯能
效
电梯能效 □符合 □不符合
自动扶梯能效 □符合 □不符合
30
续表 A.0.1-1
条文
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检验结论
标准或设计
要求
备注
5.4.6 建筑智能
化系统
系统验收相关资料 □符合 □不符合
5.5.1 集中空调
自控系统
控制功能设计表 □符合 □不符合
控制功能策略流程图 □符合 □不符合
控制功能和算法描述 □符合 □不符合
控制功能调试和运行
记录
□符合 □不符合
5.5.2
空调冷
(热)源制
冷(热)量
优化控制
自动顺序启停和加减
机功能
□符合 □不符合
制冷(热)量的自动
优化控制功能
□符合 □不符合
5.5.3 冷水泵优
化控制
自动变频调速 □符合 □不符合
5.5.4 冷却水泵
优化控制
自动变频调速 □符合 □不符合
5.5.5 冷却塔优
化控制
自动加减台数 □符合 □不符合
自动变频调速 □符合 □不符合
5.5.6 冷却塔
供冷
冷却塔供冷运行模式 □符合 □不符合
5.5.7
空调箱优
化控制
水阀开度自动调节功 □符合 □不符合
送风机频率自动调节 □符合 □不符合
5.5.8 新风系统
优化运行
新风比的自动调节 □符合 □不符合
5.5.9 公共区照
明控制
公共区照明控制功能 □符合 □不符合
5.5.11 传感器和
执行器
传感器精度对比校验 □符合 □不符合 抽检结
果分别
列出
执行器动作和响应时
间
□符合 □不符合
5.5.12
建筑能耗
远程监测
系统
数据的显示、记录、
统计、汇总、趋势分
析
□符合 □不符合
6.2.2 管网漏损 是否存在漏损 □符合 □不符合
6.5.1 节水卫生
器具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 □符合 □不符合
现场安装是否一致 □符合 □不符合
31
续表 A.0.1-2
条文
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检验结论
标准或设计
要求
备注
7.5.4
室内空气
质量监控
系统功能
二氧化碳、甲醛、总
挥发性有机物、PM10
和 PM2.5 等的监测功
能
□符合 □不符合
联动控制、超标报警
等功能
□符合 □不符合
7.5.5
CO 超标联
动
地下车库 CO 超标联
动控制功能
□符合 □不符合
32
表 A.0.2 定量检验参数
条文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实测结果 标准或设计要求值 检验结论 备注
4.2.1 电磁辐射 建筑周围电磁辐射值 □符合 □不符合
4.2.2 土壤氡浓度 土壤氡浓度值 □符合 □不符合
4.2.3 重金属含量 土壤重金属含量值 □符合 □不符合
4.2.4 合成材料运动场
地面层有害物质
有害物质含量 □符合 □不符合
空气气味等级 □符合 □不符合
4.3.1 绿化覆盖率
绿地面积 □符合 □不符合
绿化覆盖率= (绿地面积+
折 算 绿 地 面
积)/建设用
地 面 积
x100%
折算绿地面积
折 算 系
数
0(d<0.3) □符合 □不符合
0.3(0.3≤d<0.5) □符合 □不符合
0.5(0.5≤d<1) □符合 □不符合
0.6(1≤d<1.5) □符合 □不符合
0.8(1.5≤d<3) □符合 □不符合
0.9(d≥3) □符合 □不符合
4.3.2 绿容率
乔木占地面积 □符合 □不符合
灌木占地面积 □符合 □不符合
草本占地面积 □符合 □不符合
垂直绿化面积 □符合 □不符合
4.3.3 绿视率 绿视率现场检测值 □符合 □不符合
4.3.4 海绵设施
渗透型海绵设施实施面积 □符合 □不符合
滞留型海绵设施实施面积 □符合 □不符合
调蓄型海绵设施实施面积 □符合 □不符合
雨水收集型海绵设施实施面积 □符合 □不符合
33
续表 A.0.2-1
条文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实测结果 标准或设计要求值 检验结论 备注
4.4.1 光污染
夜景照明 □符合 □不符合
户外广告照明 □符合 □不符合
4.4.3 热岛强度直接测试法
场地室外夏季平均热岛强度 □符合 □不符合
场地室外夏季逐时湿球黑球温度 □符合 □不符合
4.4.4 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现场检测值 □符合 □不符合
5.1.2 建筑能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符合 □不符合
5.1.4 建筑碳排放 碳排放的量化 □符合 □不符合
5.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屋面传热系数 □符合 □不符合
外墙传热系数 □符合 □不符合
楼板传热系数 □符合 □不符合
天窗传热系数 □符合 □不符合
外窗传热系数 □符合 □不符合
5.2.2 气密性能
外窗气密性能 □符合 □不符合
幕墙气密性能 □符合 □不符合
5.2.3 围护结构隔热性能
外墙隔热性能 □符合 □不符合
屋面隔热性能 □符合 □不符合
5.3.1 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符合 □不符合
5.3.2 能效系数(EER-sys)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符合 □不符合
5.3.3 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EER-sl)
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符合 □不符合
5.3.4 单位温差输送系数 水系统单位温差输送系数 □符合 □不符合
34
续表 A.0.2-2
条文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实测结果 标准或设计要求值 检验结论 备注
5.3.5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风道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符合 □不符合
5.3.6 通风器风量 通风器风量检测值 □符合 □不符合
5.4.1 功率密度 照明功率密度 □符合 □不符合
5.4.2 灯具效率 灯具效率 □符合 □不符合
5.4.3 谐波含量
谐波电压 □符合 □不符合
谐波电流 □符合 □不符合
5.5.10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及用电量
用电量 □符合 □不符合
有功最大需量 □符合 □不符合
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
集热系统得热量 □符合 □不符合
系统总能耗 □符合 □不符合
太阳能保证率 □符合 □不符合
5.6.3 太阳能光伏系统 全年发电量 □符合 □不符合
5.6.4 太阳能空调 太阳能空调制冷量 □符合 □不符合
5.6.5 地源热泵系统 制冷量 □符合 □不符合
制热量 □符合 □不符合
6.1.2 建筑水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水耗 □符合 □不符合
6.2.1 水平衡 建筑水平衡 □符合 □不符合
6.2.3 供水压力 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 □符合 □不符合
6.2.4 压力差 用水点冷热水压力差 □符合 □不符合
6.3.1 用水量 非传统水源年实际用水量 □符合 □不符合
35
续表 A.0.2-3
条文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实测结果 标准或设计要求值 检验结论 备注
6.3.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非传统水源年利用量 □符合 □不符合
项目年用水总量 □符合 □不符合
6.4.2 景观环境用非传统水源
供水水质
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 □符合 □不符合
6.4.3 城市杂用水非传统水源
供水水质
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 □符合 □不符合
6.4.4 冷却塔非传统水源
补水水质
非传统水源补水水质 □符合 □不符合
6.4.5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验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 □符合 □不符合
6.4.6 生活污水排放水质 排放水质 □符合 □不符合
6.4.7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
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
用水和景观水体等水质
供水水质 □符合 □不符合
7.2.1 室内背景噪声 噪声级 □符合 □不符合
7.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 □符合 □不符合
7.2.3 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符合 □不符合
7.2.4
剧场、电影院、大型多功能厅堂
和其他有特殊声学房间的声学性
能
混响时间 □符合 □不符合
7.3.1 采光系数 建筑采光系数 □符合 □不符合
36
续表 A.0.2-4
条文号 检验参数 检验内容 实测结果 标准或设计要求值 检验结论 备注
7.3.2 建筑眩光
统一眩光值 UGR(公共建筑和工业建
筑)
□符合 □不符合
眩光值 GR(体育场馆) □符合 □不符合
7.3.3 照度 建筑照明照度值 □符合 □不符合
7.3.4 建筑照明显色性 一般显色指数 Ra □符合 □不符合
7.4.1 建筑室内热湿环境
温度 □符合 □不符合
相对湿度 □符合 □不符合
7.5.1 新风量 组合式空调机组新风量 □符合 □不符合
7.5.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
甲醛浓度 □符合 □不符合
苯浓度 □符合 □不符合
甲苯浓度 □符合 □不符合
二甲苯浓度 □符合 □不符合
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 □符合 □不符合
PM2.5 □符合 □不符合
氡浓度 □符合 □不符合
氨浓度 □符合 □不符合
7.5.3 污染物释放房间室内负压 压力差 □符合 □不符合
3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或“应按……执行”。
38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
(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8)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9)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10)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11)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
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3) 《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
(14) 《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15)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GB/T 5702
(1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18) 《照明光掠颜色的测量方法》GB/T 7922
(19)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21)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
(2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
(23)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24) 《热环境 根据 WBGT 指数(湿球黑球温度)对作业人员热负荷的评
价》GB/T 17244
(25)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2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39
(2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2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29)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4 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
现场测量》GB/T 19889.4
(30)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5 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
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
(31)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
测量》GB/T 19889.7
(3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33)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
(34) 《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
(35)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
(36)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
(37)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38)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 29044
(39)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
(40)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
(4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
(42)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
(43)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
(44)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681
(45)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46)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47)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48) 《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
(49)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57
(5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51) 《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5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53) 《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54) 《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
40
(55)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TY/T 1003
(56)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CSUS/GBC 05
(57) 《电梯能效等级》DB44/T 890
(58) 《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SJG34
(5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
(60) 深圳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61) 深圳市《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运行检验技术规程
条文说明
SJG XX-2019
42
1 总 则
1.0.2 本规程主要用于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时的绿色建筑运行性能及效果的
检验。通过实际检验,查证和核实绿色建筑技术的运行效果,从而为运行标识提
供客观的数据支撑。运行评价标识阶段的检验内容由项目申报绿建的得分项确
定,本规程只规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规程对应现行地方标准《绿色
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 的相关内容。其他民用建筑关于运行性能及效果的
检验也可参考本规程执行。
43
2 术 语
2.0.1 参考《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2016)中对术语
“检验”的定义,对“绿色建筑运行检验”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检验过程中
用到的方法。
2.0.5 引用《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2017)中对术语
“海绵设施”的定义。
44
3 基本规定
3.0.2 为保证运行检验数据和报告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检验数据和报告应由第三
方机构出具。第三方检测或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5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3 生态环境
4.3.1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折算绿
地面积=绿化面积折算系数。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如表
4.3.1 所示。
表 4.3.1 折算系数
覆土厚度 d(m) d<0.3 0.3≤d<0.5 0.5≤d<0.1 1≤d<1.5 1.5≤d<3 d≥3
折算系数 0.0 0.3 0.5 0.6 0.8 0.9
4.3.2 根据深圳及华南地区乔木、灌木、草本固碳能力的测试比较分析,深圳地
区适宜的乔、灌、草本配比建议为 4:2:1。乔木冠幅:1.5~5m,冠幅投影面积:
1.77~19.6 ㎡,计算取中位数 10 ㎡;灌木冠幅:0.4~1.5m,冠幅投影面积:0.13~1.77
㎡,计算取中位数 1 ㎡。深圳及华南地区乔、灌、草本固碳能力如表 4.3.2 所示。
表 4.3.2 深圳及华南地区乔、灌、草本固碳能力比较表
项目 乔木 灌木 草本
光合速率(molCO2m-2s
-1) 4.55 3.75 5.57
叶面积指数 LAI 9.79 5.45 2.72
单位绿地固碳能力(molCO2m-2s
-1) 30.6 15.7 8.0
生态当量 4 2 1
4.3.3 现场采用图像法观测应选择在植物景观效果最佳、植物生长最茂盛且外界
影响因素最小的时间段进行。
现场观测点布置完成后即可对每个采样点进行 360°环拍照相,程序是首先
以三脚架摄于观测点位置,成像高度 150cm(大致相当于成人的视线高度),各
取样点沿水平方向进行 360°环拍初步成像。成像后再依据视觉特征对照片进行
相关修正;对成像按照视野上下 15°,水平 150°进行照片修正。按照观测点与绿
植距离、高度的比值以及水平视角对照片进行视域裁剪,重新复核,最后确定用
于绿视率计算的各角度照片。绿视率计算按照:绿视率(%)=相片的植物绿色
部分面积(㎡)/相片的总面积(㎡)×100%进行。对于绿视率照片的计算主要
有两种方法:(1)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如 PHOTOSHOP 等的魔棒工具选择绿色
植被的像素,利用像素统计,最后除以图像的总像素得到的比值;(2)利用图
像处理软件,如 PHOTOSHOP 及 AUTOCAD 等对各点照片进行纵横各 10 个网
46
格共计 100 个网格处理,然后计算各网格中绿色部分的比例,并四舍五入取整。
实测案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 3000m2,采用图
像观测法检测该项目的绿视率。按条文规定需取 2 个采
样点。根据项目条件观测点选择一层室外出入口出和
12 层的屋顶花园。观测点 1 绿视率 53.42%,观测点 2
绿视率 32.84%,最后该项目的绿色率的检测结果为
43.13%。具体数据和观测照片如下。
表 4.3.3 绿视率检测数据
序号
绿视率
照片 1 照片 2 平均 结果
观测点 1 47.15% 59.68% 53.42%
43.13% 观测点 2 36.04% 29.63% 32.84%
图 4.3.3 绿视率观测照片
4.3.4 此条内容对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SJG 38-2017。
4.4 物理环境
4.4.4 噪声模拟工具应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噪声模拟软件。
1
2
47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2 建筑能耗指标与建筑入住率直接相关,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SJG47-2018 第 3.1.2 条规定运行评价使用率或入住率应达到 50%以上,且运行一
年以后,因此本条执行评价标准的要求,不再另行规定。
5.2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5.2.3 查阅相关竣工图纸、节能计算书、质量证明文件、节能专项验收文件,
并现场核实。对于现场状况与验收时明显不符或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进
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5.3 暖通空调系统
5.3.2~5.3.3 根据《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冷源系统包括冷
机、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中规
定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统(SCOP),对冷源的评价考虑了不同建筑输配系
统配置区别较大,因此冷源不包括冷水泵。这里因测试参数更全面,所以沿用了
JGJ/177 的规定,如需 SCOP 的测试值,则可参考执行。
5.3.6 通风器指依靠室内外温差、风压等产生空气的压差或依靠产品自身附带动
力装置实现通风的设备器材。
5.4 供配电和照明系统
5.4.1 不同建筑不同房间或场所的划分原则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 中的规定。
5.4.2 根据《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灯具效率应满足表 5.4.2
的要求。
表5.4.2 灯具效率合格指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和塑料)
格栅 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75% - - 60% 60%
5.4.6 智能化系统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
48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等。
具体性能的核查应根据具体的系统类型,结合设计要求,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339 的规定进行核查。
5.5 监测和控制系统
5.5.1 集中空调自控系统的检验内容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自控系统技
术规程》的要求执行。
5.5.3 当冷冻水供回水总管的压差低于设定值或温差高于设定值时,水泵频率升
高;当冷冻水供回水总管的压差高于设定值或温差低于设定值时,水泵频率降低。
频率降至某下限值(如 30Hz)后不再降低;单台水泵运行且水泵频率降至下限,
压差仍高于设定值或温差仍低于设定值时,水泵频率不变,供回水压差旁通阀自
动开启并调节开度。
5.5.4 当冷却水供回水温差大于设定值时,水泵频率升高;当冷却水供回水温差
小于设定值时,水泵频率降低。频率降至某下限值(如 30Hz)后不再降低。
5.5.5 当冷却塔出水温度高于设定值时,风机运行频率升高;当冷却塔出水温度
低于设定值时,风机运行频率降低;频率降至某下限值(如 30Hz)后不再降低。
频率达到下限其出塔温度仍低于设定值-偏差时,应按组关闭风机。
5.5.8 当建筑现场 CO2 浓度高于设定值时,系统调整风机转速或风阀使新风量增
加;当建筑现场 CO2浓度低于设定值、且室外温度-区域现场温度高于设定值或
区域内外压差大于设定值时,新风系统保持最小新风;当建筑现场 CO2浓度低于
设定值、且室外温度-区域现场温度低于设定值或区域内外压差低于设定值时,
系统调整风机转速或风阀使新风量增加。
5.5.10 用电分项计量安装完成后的采集数据校核很重要,如果不进行采集数据的
校核,容易造成耗电数据不准确,无法准确得知建筑改造前后节能量,也无法进
行建筑耗电分析等工作。有功最大需量是衡量建筑内用电设备在需量周期内的最
大平均有功负荷,一般电力公司取 15 分钟为需量周期,有功最大需量的测量是
为了进行节能分析,可以将它与气象参数进行对比分析。
5.5.12 能耗统计、汇总应满足《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的要求,
在空调用电(包括冷热源、输配系统、末端设备等子项)、照明用电(包括照明
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等子项)、动力用电(包括电
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等子项)、信息中心系统及其相关系统的出线回
49
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协议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采用区域性冷热源
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
单位时,应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每台冷水机组均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应根
据使用要求,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量计量要求;其他能
源如燃气、燃油等应进行分项分类独立计量。
深圳已建有建筑能耗数据中心,并已经对 500 多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实时监
测,鼓励将新建公共建筑纳入其中,本系统还应为其提供基本数据的远传。
5.6 可再生能源系统
5.6.2 全集中式系统和半集中式系统的区别是前者提供的热水温度可以直接满足
使用需求,用户端不需要进行二次加热;后者提供的热水需要通过热水器加热后
方可满足使用。
实际检验系统总能耗过程中,应统计系统运行期间的实际用水人数,如无法
获得该数据可根据实际住户数和总户数的比值,和每户的推荐人数计算出实际用
水人数。一般每户推荐人数可取 3.2 人。
50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2 建筑水耗指标与建筑入住率直接相关,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SJG47-2018 第 3.1.2 条规定运行评价使用率或入住率应达到 50%以上,且运行一
年以后,因此本条执行评价标准的要求,不再另行规定。
6.2 给排水系统
6.2.1 建筑水平衡是以建筑为考察单元进行,方法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企业水平
衡测试通则》GB/T 12452 的规定,并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
6.2.2 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 规定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
损,并提供管网漏损检测报告。
6.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
6.3.1 非传统水源是指不同于传统地表供水和地下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
水、海水等。项目包含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多种非传统水源的情况下,应将所
有非传统水源分别进行计量。非传统水源可由市政再生水或自建中(雨)水站提
供,对于有市政再生水和自建中(雨)水站的项目,应将市政再生水和自建中(雨)
水站非传统水源供水量分别计量。
6.3.2 项目包含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多种非传统水源的情况下,应在所有非传
统水源处理后的供水管总出口分别进行计量。对于自建中(雨)水处理站的项目,
非传统水源实际用水量应为非传统水源处理后的供水总量扣除非传统供水池补
水量。
6.4 水质检验
6.4.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 的水质标准详表
8-1。对于采用市政再生水的项目,其水质保障虽由市政再生水厂负责,但为保
证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项目也可增加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的检测。
表 8-1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 值(无量纲) ≤ 6.0~9.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10 6 6
51
4 悬浮物(SS) ≤ 20 10 —
5 浊度(NTU) ≤ — 5.0
6 溶解氧 ≥ 1.5 2.0
7 总磷(以 P 计) ≤ 1.0 0.5 1.0 0.5
8 总氮 ≤ 15
9 氨氮(以 N 计) ≤ 5
10 粪大肠菌群(个/L) ≤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 ≥ 0.05
12 色度(度) ≤ 30
13 石油类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6.4.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的水质标准详表
8-2。
表 8-2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冲厕
道路清
扫、消防
城市
绿化
车辆
冲洗
建筑
施工
1 PH ≤ 6.0~9.0
2 色/度 ≤ 30
3 嗅 ≤ 无不快感
4 浊度/NTU ≤ 5 10 10 5 20
5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1500 1000 1000 —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mg/L) ≤ 10 15 20 10 15
7 氨氮/(mg/L) ≤ 10 10 20 10 20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1.0 1.0 1.0 0.5 1.0
9 铁/(mg/L) ≤ 0.3 — — 0.3 1.0
10 锰/(mg/L) ≤ 0.1 — — 0.1 —
11 溶解氧/(mg/L) ≥ 1.0
12 总余氯/(mg/L) 接触 30min 后≥1.0,管网末端≥0.2
13 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个/L) ≤ 3
6.4.7 根据不同用途提供满足相应要求的供水水质是绿色建筑的基本前提之一。
为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有必要对各类用水水质进行检测。
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对于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系统,可以不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直饮水系统分为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和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处理
设备。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的规定;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
质标准》CJ94、《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等现行饮用净水相关
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
521的规定。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
要求和检验方法》TY/T 1003。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规定。
当景观水体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 景观环境用水》GB/T 18921的规定。当景观水体用于全身接触、娱乐性用途
时,即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水质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5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
6.5.1 卫生器具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均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所有生活用水器
具应满足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及《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 B/T 18870 的要求。
鼓励选用更高节水性能的节水器具。目前我国已对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
制定了相关标准,如:《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
《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 2010、《小便器用水效率
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 2012、《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
等级》GB 28378-2012、《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 2012 等。
卫生器具应依据上述标准中规定试验方法对相应卫生器具进行节水性能检
测,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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